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37號
原 告 龎乃壬
被 告 趙宸緯
黃于涵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林祐丞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0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2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PCDM-113-附民-2237-2024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