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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清因犯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1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9-20241122-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1號 被 告 林哲凌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 字第125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證人鄭昭源於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民國111年6月15日審理程序作證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 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 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判決就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昭源於民國11 1年6月15日以證人身分在原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 法院)作證引用之證詞,似與證人實際證述情節有所出入, 認有調取該庭期之錄音光碟之必要。 二、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 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 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 )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 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 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林哲凌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現由本院112年 度上訴字第1254號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辯護人,為釐清 證人即同案被告鄭昭源於原審法院111年6月15日以證人身分 作證之實際證詞,聲請轉拷交付證人鄭昭源該次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並 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之情形。上開證人供述之錄音光碟已據原審法院檢送本 院,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 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開法庭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105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清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清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4-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品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盧品澤(原名盧昭霖、盧昱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品澤(原名盧昭霖、盧昱瑋)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 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564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峰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峰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怡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誌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王誌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誌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3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燿欽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燿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3-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基財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基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前經判 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66-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宥廷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 13年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宥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NHM-113-聲保-105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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