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清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清因犯詐欺等數罪,前經判決確
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1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NHM-113-聲保-1069-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