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美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零肆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
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美儉前於民國94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以下同)2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
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0,468元,及自民國95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陳美儉前於民國94年9月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
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50,000元
整,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
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50,000元,並自95年2月27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
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2份、帳卡資料
2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57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0,468元 陳美儉 自民國95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002 新臺幣150,000元 陳美儉 自民國95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5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TCDV-114-司促-3571-20250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