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3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許育澄即許以宸即許文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5,036元,及其中新臺幣43,5
92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1131-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