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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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芷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本 金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8 月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 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 7日止,帳款尚餘33,533元,及其中本金31,567元未按期繳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60-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2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吳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26-20250306-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永立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清柚 相 對 人 鏵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頌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980元,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 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 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 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 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 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及第93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 擔百分之62,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9號判決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於113年9月25 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本院前於 113年12月20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遵期具狀表示意見,是 本院參酌兩造陳述之意見為裁判,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實查知,聲請人於系爭事 件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452元,有本院自 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是依前揭確定判決之諭知, 本件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9 80元(計算式:35452x62%,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首揭規 定與說明,暨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至於第二審訴訟費 用既已由相對人支出並經第二審裁判應由相對人負擔,自不 予列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2025-03-06

TCDV-113-司聲-2068-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7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黃揚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77-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02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陳雨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02-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7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史偉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史偉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 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2月2 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47,344元整( 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 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 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395元整 (約 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 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 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 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 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 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 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約定條款乙紙、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 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344元 史偉宗 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76-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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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陳綵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10-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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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94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蔡采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06

TCDV-114-司促-5994-20250306-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3號 聲 請 人 莊鎮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霈瑩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為「林霈瑩品榆空間設計企業社」之記載是否 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請確認附表三張本票付款地為「雲林縣麥寮鄉」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所載付款地均為未載) ㈢請陳報票據號碼NO.429930及NO.429931之提示日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06

TCDV-114-司票-2033-2025030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霈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霈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14,51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028元為消費款;482元為循環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09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13元 李霈霓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915元 李霈霓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5-03-06

TCDV-114-司促-6091-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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