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王文鎮
訴訟代理人 劉碧雲
被 告 王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PCDV-113-補-1973-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