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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俊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俊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俊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1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6-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振榮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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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淑芬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淑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淑芬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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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書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書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書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83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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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佳宸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佳宸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於103年5月26日撤銷該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34號案之緩刑 宣告,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因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7-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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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 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5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2-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鳶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鳶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鳶雄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 字第2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3-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孟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孟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孟緯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6-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鄔東麟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鄔東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鄔東麟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4-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姿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姿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姿宜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22-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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