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HM-113-聲保-522-2025010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潘姿宜因為詐欺等罪被判刑2年9個月,後來法務部准許她假釋。現在檢察官聲請要對潘姿宜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潘姿宜在假釋期間要接受保護管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姿宜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姿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姿宜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