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34 號
聲 請 人 吳珮怡
送達代收人 張淳烝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交上易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上易字
,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刑事訴訟法規
定製作勘驗筆錄,將勘驗結果作為加重刑度之依據,致聲請
人所受刑度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侵害
聲請人受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之訴
訟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應予廢棄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
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
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
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
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
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
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
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
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
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因檢察官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所作成,聲請人就第一審判決並未上訴,就聲請人而言,核
屬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情形,其聲請與憲訴法
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已有不合。姑不論此,聲請人所
陳,亦僅屬以一己之見,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難謂
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何
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
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就此而言,其聲請亦與聲請裁
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本庭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