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念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念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念祖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
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
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是以數罪併罰,
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
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
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
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
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示
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拘
役95日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依前揭說明所示,本院就附表編
號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
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
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
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而經本
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其表示家中父母均身體
均不好,其想要好好彌補雙親,希望清償欠被害人的錢,重
新做人好好過生活,希望能將這155日拘役改成勞動服務等
語。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時間差距、犯罪情節等
,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
刑人所述易服社會勞動,應屬執行檢察官之職權,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5日 (共2罪)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0月31日、112年11月3日 112年11月30日、112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0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50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7月31日 113年07月31日 113年0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09月09日 113年09月09日 113年09月0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467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豐原簡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95日)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2月7日 112年1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14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7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21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08月29日 113年0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21號 113年度豐原簡字第2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07日 113年11月0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3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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