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水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水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水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CHM-113-聲保-750-2024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