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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水金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水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水金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57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5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陸威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威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陸威廷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680號函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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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竣傑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竣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竣傑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06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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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桂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桂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莫桂溱(下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460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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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粲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粲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粲程(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9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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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荏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荏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荏伯(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7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76等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6-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錦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錦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錦培(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0年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971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5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30-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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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衍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衍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衍杉(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威華(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7996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3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4-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登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登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登輝(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法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996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41等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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