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股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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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楊百濤 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63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3年9月11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 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 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11日將 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0 1 2000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2025-02-24

TYDV-114-除-19-2025022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昌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NE-0000000-0 1 10,000 2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3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4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E-0000000-0 1 10,000 5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6 鼎晉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ND-0000000-0 1 1,000

2025-02-21

SCDV-114-除-11-2025022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翁富山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段0號0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豪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864

2025-02-21

SCDV-114-除-38-202502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鐘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2-21

SLDV-114-除-5-202502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翁瑞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2-21

SLDV-114-除-37-2025022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靜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 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 ,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經本院於113年7月15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1日 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13年12月31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23833-2 股票 1 1000 2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123834-4 股票 1 1000 3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3926-1 股票 1 798

2025-02-21

KSDV-114-除-8-20250221-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周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1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13 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 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同年月1 4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希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88124 股票 1 418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230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96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147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01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77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183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271

2025-02-21

KSDV-114-除-21-2025022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孫玉萍 訴訟代理人 陳正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 請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5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113年9月2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9月26 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2025-02-21

TYDV-114-除-3-2025022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 ,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2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 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5 00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90 00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108 004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65

2025-02-21

TNDV-113-除-338-202502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家(即 藍國順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史浩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 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此項 期間,依其性質為不變期間,不許法院以裁定伸長或縮短之 ,聲請人逾此期間始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者,法院應認其聲請 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而前開法條雖規定為聲請人「得 」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為之,此係規定聲請除 權判決與否為當事人之權利,非謂聲請人逾此期間之聲請仍 應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 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6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公告於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13年6月14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 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13年6月21日向本院聲請 公告刊登上開公示催告,本院於113年6月27日將該裁定公告 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催字第976號 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應於公告 後3個月即113年9月27日屆滿,扣除彰化縣在途期間4日後, 聲請人應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即113年12月31 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然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14日始為聲請 ,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見本院卷第 7頁),是本件聲請已逾3個月之法定不變期間,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判決者,自得重行聲請 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 公告於法院網站,及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再向 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8-PX-0000000-0 1 3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MX-0000000-0 1 4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000000-0 1 2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MX-0000000-0 1 5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EX-0000000-0 1 6 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EX-0000000-0 1 3 007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FX-0000000-0 1 4

2025-02-20

TPDV-114-除-33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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