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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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450-20250221-1

審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II LU SENG(中文名:許魯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於法 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05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 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HII LU SENG(中文名:許魯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並補充「被告HII LU SENG(中文名:許魯昇)於本院 審理時自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為證 據。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  ⒉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擴張洗錢行為之定義範圍,惟本 案無論洗錢防制法修正前、後均該當洗錢行為,尚無疑義, 就此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又被告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 下同)1億元,應比較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 刑,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之法定刑、同條第3項「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科刑限制,且因本案前 置特定不法行為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 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量刑上限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第23條第3項前段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增列繳交 犯罪所得之減刑要件,因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不 生應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本案實際適用上開減刑規定要件 尚無不同。經綜合比較後,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所形成量刑範圍較有利於被 告,應整體適用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 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又被告偽造印 文、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且偽造私文書 後行使之,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  ㈢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述數罪名,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復無證據證明獲有 犯罪所得,不生應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於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 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且無證據證明獲有犯罪所得,不生 應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本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 第3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惟就此核屬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 ,不生處斷刑之實質影響,僅於本院量刑時一併衡酌。  ㈤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錢財,竟擔任詐欺 集團面交取款車手,所為手段影響文書名義正確性之公共信 用,且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增加事後追查贓 款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非微,應予非難,又素行非佳,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迄未與告訴人丙○○ 達成和解或實際填補損害;惟斟酌告訴人受害情形,且被告 未因此取得任何利益,並非實際獲取暴利之人,所負責面交 取款車手工作應屬詐欺集團末端,要非犯行主導者,有高度 被取代性,參與犯罪程度及行為分擔比例均不具主要性,及 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含洗錢部分),態度堪認良好,兼衡以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撞球國手工 作,收入看獎金、不固定,須扶養妻兒,家庭經濟狀況普通 等語所顯現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㈥被告雖係馬來西亞國籍之外國人,惟前已因詐欺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確定,有該判決 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不再重複諭知驅逐出境, 併予敘明。 三、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 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若係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者,諸如追徵價額 、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應認仍有刑法總 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未扣案,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上偽造之印文、簽名, 屬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分,已隨同一併沒收,無庸再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被告本案犯行所取得40萬元,已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卷 內尚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仍自行收執或享有共同處分權,如 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就此洗錢之財物對 被告宣告沒收,相較被告參與犯罪程度及行為分擔比例,恐 不符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于槿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應沒收之物 備註 偽造之億銈投資收轉付收據1張 未扣案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057號   被   告 HII LU SENG (中文名:許魯昇)             (馬來西亞籍)             男 21歲(民國92【西元2003】年0             月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無             (現另案在押法務部○○○○○○○              ○)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II LU SENG(下稱許魯昇)於民國113年7月21日起,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羅輝傑(羅耀傑)」及其餘telegram群 組「台灣順順利利」內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之詐欺集 團(均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許魯昇所 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23916號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由許魯昇擔任面交車手,約定報酬為面交金額0.5至1%,其 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LINE暱稱「黃順逸」向丙○○佯稱:操作億銈投資APP投資 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因而約定於113年7月28日13 時58分許,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40萬元。嗣許魯昇依指 示先至7-11超商列印偽造之「億銈投資收轉付收據」1張, 並在該收據上偽簽「陳玉升」署名後,於上揭時間前往丙○○ 住處,向丙○○收取40萬元,同時將上揭偽造之收據1張交付 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億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 ,許魯昇收款後再將款項上繳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 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嗣丙○○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魯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1.坦承其因在馬來西亞積欠高利貸債務,因而於113年7月21日入境臺灣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工作,約定報酬為面交金額0.5至1%以償還債務,然其不知悉實際債務有無扣除。 2.坦承其先至7-11超商列印偽造之「億銈投資收轉付收據」1張,並在該收據上偽簽「陳玉升」後,於113年7月28日13時58分許,向告訴人丙○○收取現金40萬元,同時交付偽造之收據1張予告訴人,其再將款項上繳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2 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2.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存摺影本、操作契約書、收據2張 證明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假投資詐術詐騙其,致其陷於錯誤,因而交付現金40萬元予自稱為「陳玉升專員」之被告,被告同時交付偽造之收據予其。 3 案發現場監視器畫面7張 證明被告於113年7月28日13時58分許,向告訴人收取現金40萬元。 二、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 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 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 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 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 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 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另被告交付偽造之本案收據1張,業已交付予告訴人收受,非 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就此聲請宣告沒收,然其上印有偽造 之「億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億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編號」之印文、偽造之「陳玉升」署名各1枚,均請依刑 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明柔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2-21

SLDM-113-審訴-2022-20250221-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737號 114年2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佳慧 訴訟代理人 陳俊維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黃雁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2月4日北 市裁催字第22-A00S8V34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處分撤銷。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新 臺幣3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 機車),於民國112年6月4日2時13分許,經陳俊維(原告之 弟)駕駛而行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警員 於臺北市內湖區成功橋下橋處內湖端(平面)執行「動態取 締酒駕」勤務之路檢點時,為警員發現陳俊維行車不穩乃予 以攔停,旋於稽查時聞得陳俊維散發酒氣,合理懷疑其有違 規酒後駕駛之行為,乃要求陳俊維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 檢定(下簡稱「酒測」),並告知拒測之法律效果(處新臺 幣〈下同〉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後,陳俊維仍明確表示拒測,警員遂以陳俊維有「拒絕 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禁止駕駛)」之違規行為,當場 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掌電字第A00S8V345號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舉發;另經警員依車籍資料查知原 告為系爭機車之車主,乃以原告有「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 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事實,另填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掌電字第A00S8V34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對 系爭機車之車主(即原告)予以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1 2年7月19日前(於112年6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並於112 年6月5日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認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經駕 駛而有「汽機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情形」之違規 事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之 規定,以112年12月4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S8V346號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吊扣汽車 牌照24個月(原載汽車牌照逾期不繳送之處理部分,嗣經刪 除)。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1、事件緣由係因陳俊維在原告出國上班期間騎乘登記原告為 車主之系爭機車外出,經臺北市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在11 2年6月4日2時13分進行酒駕臨檢勤務時,陳俊維拒測違反 交通法規而引起之池魚之殃,原告對此案件提出幾點疑慮 :   ⑴原告並非當事人,系爭機車被陳俊維騎走,人在國外上班 的我根本不曉得,是這次案發生後才曉得陳俊維經常在無 告知家人長輩時,擅自騎乘系爭機車外出,因是自己骨肉 手足,才不願對他提出控告,使其能有所警惕,而陳俊維 也在領車時,被吊銷其機車駕照,告知3年後才能重新考 領機車駕照,並向被告申請分期繳納,繳交第1期後才能 領回車子,在當時被告所屬人員並未告知陳俊維車主需繳 交車牌。   ⑵基於法院及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安全所引述一罪不二罰, 和憲法條文內之比例原則,既然已裁罰酒駕拒測之人,而 當時並不是在臺灣由陳俊維向原告開口借車,說難聽點, 就是陳俊維在原告不知情下偷騎出去而遭臨檢並拒受酒測 ,難道非要原告為了證明自己在不知情下被陳俊維偷騎機 車出去,而對陳俊維提出刑法竊盜罪證明自己無辜受牽連 ,而引發家人間的隔閡和不被信任,那時國將不國,家將 不家的走向破碎,所以當此案件裁罰對象是原告時,真的 非常不滿,被告既然有裁決權,應當像法官聽聞被裁罰之 人有何需要補充理由和證人及證物,而不是按條文來裁罰 ,如果是這樣的作法,只是徒增民眾之困擾而已。   ⑶陳俊維為酒駕初犯,法條也對初犯者給予許多方便,例如 可分期繳納,並繳交第1期罰金後就能領回遭查扣之車輛 ,這樣的立法應是善意才是,而不是變成回馬槍殺向車主 才是,為此期盼法院能看見這樣的規範,令不知情像原告 這樣的車主,被裁罰感到無助無奈時,能有個伸張正義的 平台來洗刷自己委屈。   2、原以為事情告一段落,但卻收到被告寄來要吊扣系爭機車 牌照,被告所為裁決違法,牴觸憲法公平原則、比例原則 和一罪不二罰。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經舉發機關就違規事實及舉發過程查復,本案係舉發機關 員警於112年6月4日擔服0時至3時動態取締酒駕勤務,見 陳俊維騎乘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於112年6月4日2時13分許 ,行經臺北市內湖區成功橋下橋處內湖端(平面)酒測路 檢點,員警見其行車不穩,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依法攔停,員警於 陳俊維停下時,便聞到陳俊維散發濃厚之酒氣,遂要求陳 俊維依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惟遭陳俊維拒絕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員警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製單舉發第A00S8V345號案。另 原告為系爭機車車主,故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9項製單舉發第A00S8V346號案,並無違誤。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有第1 項、第3項至第5項之情形之一,吊扣該汽機車牌照2年…」 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車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 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 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車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 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 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 險,殊非事理之平。是其對於汽車之使用者應負有監督該 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安全管理規範之 公法上義務,藉以排除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 恣意使用,徒增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風險。準此,汽車所 有人因其對違規涉案汽車具有支配管領權限,如因故意或 過失,而未能確實擔保、督促汽車使用者具備法定駕駛資 格、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時,自得依上開規定處罰 。 3、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同 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該其他人有過失」規定採 推定過失責任,即產生舉證責任倒置效果,則汽車所有人 (即原告)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舉證證明確實 無過失之程度,始得免罰。經查,原告基於汽車所有人之 地位,對於汽車及汽車鑰匙之管理,是否已盡力採取預防 性措施,避免訴外人得輕易取得鑰匙駕駛系爭機車,並未 提出任何資料,蓋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 之規範係為防免酒後駕車所修正之特別規定,並課予汽車 所有人相關之義務,冀望汽車所有人得以對避免酒後駕車 為一起防免之協力義務,併予敘明。 4、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告主張陳俊維未經其同意而於其出國期間使用系爭機車, 故其就陳俊維駕駛系爭機車而為之違規行為(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無可歸責,乃訴請撤銷原處分 ,是否可採?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原告主張如「爭點」欄所 載外,其餘事實業據兩造所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原處分影本1紙、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13年10月9日北郵字第1139504042號 函影本1份、機車車籍查詢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61頁、第 63頁、第65頁、第83頁、第85頁、第87頁)、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10月21日北市警內分交字第1133076 620號函〈含職務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 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潭美派出所勤務分配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 2年度酒測路檢勤務核定設置地點一覽表、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拒測列印單〉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 71頁至第79頁)足資佐證,是除原告主張部分外,其餘事 實自堪認定。 (二)原告主張陳俊維未經其同意而於其出國期間使用系爭機車 ,故其就陳俊維駕駛系爭機車而為之違規行為(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無可歸責,乃訴請撤銷 原處分,核屬可採: 1、應適用之法令: 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12年6月30日修正施行前):    ①第35條第4項第2款、第9項前段: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 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 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 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二年。  ②第85條第4項:     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 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⑵行政罰法:    ①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 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 ,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②第7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 罰。 2、由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之規定以 觀,核與同條例第43條第4項前段(即「汽車駕駛人有第 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為相同 之立法體例,而「依該條項(即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條第4項)之文義以觀,其吊扣汽車牌照之對象係『違規 之汽車牌照』,並無違規汽車駕駛人應與汽車所有人為同 一人始能吊扣汽車牌照之限制。考其立法目的係慮及汽車 所有人擁有支配管領汽車之權限,對於汽車之使用方式、 用途、供何人使用等,得加以篩選控制,非無擔保其汽車 之使用者具備法定資格及駕駛行為合於交通管理規範之義 務,否則無異縱容汽車所有人放任其所有之汽車供人恣意 使用,徒增道路交通之風險,殊非事理之平。再觀該條文 立法過程,原草案為『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1 項第1款、第2款及第3項之行為,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 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 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前項規定 ,推定汽車所有人為明知』。惟因主管機關交通部認要如 何推定汽車所有人為『明知』,在執行實務上有困難,而建 議修改為現行條文,此有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交通委員 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記錄可參。益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關於吊扣汽車牌照之處分, 應係針對汽車所有人所設之特別規定,自不得僅以汽車所 有人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指出 汽車之實際使用人即遽認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 第1項第2款、第4項規定適用之餘地。」(參照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1號研討結 果);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規定,若 汽車所有人在「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下,仍不予禁止駕駛者,其 法律效果除吊扣汽車牌照2年外,尚包括依第1項規定所處 之「罰鍰」,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 之法律效果,則僅係吊扣汽車牌照2年,顯見兩者之法律 效果並不相同,亦即縱使汽車所有人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一 時,但若汽車所有人係在明知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1項各款之情況下而不予禁止駕駛,即應適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7項之規定,但若汽車 所有人並非在明知之情況下,僅是違反篩選、監督、管控 之責者,則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之 規定;再者,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而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9項前段吊扣汽車牌照之規定, 仍屬行政義務違反之處罰,並未排除前開規定之適用,是 被告依前揭規定處罰行為人時,固仍應以受處罰人有故意 或過失為要件,惟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 3項之規定,就此係採推定過失責任,即產生舉證責任倒 置效果,則汽車所有人原則上應負推定過失責任,其須舉 證證明確實無過失,始得免罰(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 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28號、112年度交上字第15 4號、112年度交上字第271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 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98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87號等判決意旨)。   3、經查:   ⑴原告所主張之上開情事,業據證人陳俊維到庭證稱:「(1 12年6月4日凌晨2時10分你是否經過酒駕臨檢站經警員攔 查並要求酒測時予以拒絕?)有這回事。」、「(後來是 否有被裁罰?)有,被罰18萬,駕照吊銷。」、「(該件 裁決是否有提救濟?)沒有。」、「(當時是否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對,黑色的。」、「( 車子是誰的?)是我姐姐陳佳慧的。」、「(車子從那裡 騎的?)我家樓下〈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樓下〉,因 為我姐姐都在越南工作。」、「(當時你有住在那裡嗎? )有。」、「(這件拒絕酒測違規之前,你有騎過該機車 嗎?)沒有,我都坐捷運、搭公車比較多。」、「(那天 為何會騎乘該機車?)因為要載我前妻去看演唱會。」、 「(你怎麼知道機車是你姐姐的?)我95年進去關,她當 時在臺灣工作,我看她都騎那台車上下班,這台車我姐買 了有20年了。」、「(你怎麼有鑰匙?)鑰匙在我姐房間 ,她房間門都沒有鎖,房間就在我隔壁。」、「(鑰匙放 那裡?)放抽屜。」、(你怎麼知道放在抽屜裡面?)我 那時候是翻找看有沒有鑰匙,剛好打開抽屜就看到。」、 「(這件之前有無騎過你姐姐的機車?)沒有。」、「( 你姐姐的車還有誰在騎?)沒有,就擺在那邊,或是她回 來的時候會騎。」、「(家裡住那些人?)我跟我姐姐住 在六樓,我父母住五樓。」、「(車子沒有上鎖嗎?)沒 有。20幾年的車也蠻爛的,不需要上鎖。」、「(你姐姐 有沒有跟你說不能騎她的車?)沒有,她從來不會跟我說 車子的事情,她覺得我不會去騎她的摩托車,從來不會討 論這個問題,她不會跟我講。」、「(你交通工具?)搭 捷運、公車或給同事載。」(見本院卷第130頁至第133頁 );另依本院依職權查詢列印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見本院卷第89頁)所示,原告頻繁出入境,且於112年5 月28日出境,至112年9月2日始入境,故於本件行為日(1 12年6月4日),原告確實不在國內。   ⑵據上,則衡諸系爭機車係陳俊維利用原告不在國內之機會 私自於原告房間之抽屜內翻找拿取鑰匙,而未經原告同意 擅自騎乘,且依違規歷史資料查詢報表(見本院卷第95頁 )所示,系爭機車除本件違規外,先前並無其他違規紀錄 ,則於客觀、理性之一般人認知,實難認原告能預期陳俊 維會擅自騎乘系爭機車,乃認其就機車及鑰匙之上開保管 方式有所疏失;再者,原告既然事先不知陳俊維會騎乘系 爭機車外出,則又豈能苛求其能預先督促、約束陳俊維不 得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4、從而,依上開事證,已足以推翻原告就本件違規事實所受 之過失推定,則其就本件違規事實即未具備責任條件,是 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前揭處罰內容,自非適法。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 之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為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賠償給付原告300元。 六、結論:原處分違法,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2025-02-21

TPTA-112-交-2737-20250221-2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869-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610-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3-金訴-1107-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965-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862-20250221-1

金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依穎 選任辯護人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40 號、第11542號、第14230號、第15813號、第18761號、第18860 號、第18876號、第19690號、第20892號、第21791號、第21834 號、第22168號、第22169號、第26064號、第26117號、第27307 號、第27356號、第27357號、第27748號、第27755號、第27942 號、第29261號、第29309號、第30690號、第31722號、第32973 號、第34224號、第35343號、第42829號、第44026號、第44745 號、第46691號、第51192號、第51678號、第51811號)暨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32907號;112年度偵字第9233號、第18967號 、第19854號、第25288號、第25289號、第26612號、第28008號 、第28009號、第28707號、第28882號、第35295號、第34379號 、第39572號;113年度偵字第218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 字第25147號、第2425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 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依穎犯如附表七「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主文」 欄所示之刑。 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黃依穎自民國110年7月某日起,加入蔡明憲、張佑偉、蕭嘉 葰、鐘翊洸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人所屬之3人 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負責提領本案詐欺 集團詐得款項之工作,並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0.2 。黃依穎與蔡明憲、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 團之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黃 依穎先於110年7月底提供其名下以個人名義所申辦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依穎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予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又於110年10月15日前之某時提供以個人名義 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黃依穎國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再於110年10月1日、同月15日 、同月19日依蕭嘉葰之指示,以其任負責人之「崑逸企業社 」名義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前揭5 個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等帳戶,並交付存摺、提款卡及其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收取贓 款之用,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於 110年1月至同年11月間,使用電子設備連線網路,以架設網 站、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 推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全球信託(Trust Gl obal)之信用卡代償平台即可獲利等語,致如附表一「告訴 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一「匯款時 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如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黃依穎依 蔡明憲、蕭嘉葰、張佑偉之指示,於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 二編號15、26外)「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提領或轉匯 如附表二至六(除附表二編號15、26外)「提領/轉帳金額、 次數」欄所示之金額,再交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指示鐘 翊洸於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自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5、26「提領/轉帳 金額、次數」欄所示之金額,交予黃依穎,再由黃依穎交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其等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實 際去向。嗣如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驚覺受 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二、案經林雪雲、李志良、黃于庭、陳冠語、張浩威、王御鵬、 郭峻良、温念薰、詹婉微、張薰文、楊又儒、廖文榛、陳以 希、葛大光、周美湘、張允安、李竒、陳敏、唐孝權、潘永 偉、彭芷涵、黃文正、楊馨蕙(原名楊筑貽)訴由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尤耀隆、吳慧珊、魏守鍵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嬿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彭芷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韓定呈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宋沛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柯曾嘉興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嘉鴻、張君 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林育慶、朱銘偉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賴珍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李秦榕、黃鈺婷、賴品臻、盧麗緹、林育鋐、游輝 昱、吳昭美、楊偵婷、曾士溪、李峻宇、黃冠輯、魏聖霖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陳禹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劉昌成、林志嵩、郭麗瓶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張晃銘、楊郁瑾、李洧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黃荺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楊超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陳秀華、陳品樺訴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玉真、許靖珠、鄭志翔、洪 紹偉、陳聖芬、吳永琦、邱柏瑞、蔡余姍、陳柏宏、吳琰如 、蔡月華、郭淨棋、范雨芬、林沛臻、呂俊億、桑嘉駿、蔣 忠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林聖峰訴由苗栗縣警 察局大湖分局;蔡嫻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林 柏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賴宣橋訴由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 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案被告黃依穎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 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均非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 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 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開說明,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均坦 承不諱(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8至259、435頁),核與證人 鍾翊洸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張佑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證述情節、證人蕭嘉葰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陳昱菖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證人即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林靜瑜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均大致相符(見偵9240卷 一第230至234、239至274、281至283、291至299、305至310 頁),且有桃園市政府110年9月17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1341 7號函檢附之崑逸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見偵9240卷二 第203至221頁;偵14230卷第59至65、79至88頁)及附表一至 六「證據及頁數」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於1 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經查: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2項規定:「(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 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 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 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第2項)前項加重 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上開規定係就構成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增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之加重要件,並就最高 度及最低度刑期同時加重2分之1。經比較結果,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 款規定。  ⑵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 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 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 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 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 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且 係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無須為新舊法之整體比 較適用,倘被告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 。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⑴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 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 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⑵再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 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 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 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 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 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⑶經查,審酌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被告 於偵查時為肯定之供述,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又就部分 告訴人已賠償其等受詐騙金額之全部,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 未繳回犯罪所得之情節(後詳述),揆諸前揭規定,綜合全部 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應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罪名:   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為(即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 最先繫屬於法院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之「首 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一編 號1至35、37至48、50至8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 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 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至公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6所為認係犯一般洗錢既遂罪,容 有誤會,又此部分僅涉及行為態樣之既遂、未遂之分,尚無 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㈢接續犯: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7、9、11至13、15、17至 19、21、23、27、29、32至35、39、41、44至48、51至52、 55至56、59至64、72、74至76、79、81至82、86至87所示詐 騙手法詐騙如上開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各數次依指示 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惟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編號所示 詐欺行為,各係基於單一詐欺取財之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對同一被害人實施,就同一被害人之各次施詐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 犯,各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分別出於同一目的,各於密接時 、地,分別多次提領之舉動間,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分別 係侵害同一法益,均應分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 一罪。  ㈣想像競合: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 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37 至48、50至87所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 一般洗錢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處斷 。  ㈤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87)與蔡明憲 、張佑偉、蕭嘉葰、鐘翊洸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所犯87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 ,係對不同告訴人、被害人實施詐術而詐得財物,所侵害者 係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 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 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 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 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 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 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者 ,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 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 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 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 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 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 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 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 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 」、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 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 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 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 、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 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 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 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 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 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 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 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 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 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 ,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 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 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 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 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是以,詐 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犯罪所得」應解為被害人所 交付之受詐騙金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 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就所涉加重詐欺之犯行在偵查中 已為肯定之供述,復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就附表一編 號6至7、24、31、66、70、75所示之告訴人賠償其等受騙金 額之全部,應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6至7、24、31、66、70、 75所示之犯行均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此部分犯行均爰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 對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部分之犯行,因被告並未繳回其等受 詐金額之全部,故不能依詐欺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減刑。  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49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另就附 表一編號1至48、50至87所犯之罪,因想像競合結果係依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論罪,不能直接適用 洗錢防制法偵審自白之規定減刑,惟本院量刑時,會一併考 量上開規定之旨量處妥適之刑。  ⒊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依刑法第59條為被告減輕 其刑等語。惟被告犯案時僅為青年,正值學習、求職容易階 段,卻選擇參與詐欺集團殘害同胞,且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 立人頭公司並申辦銀行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更擔任車 手負責提領詐得款項,且提領款項金額龐大,被告所為,客 觀上難認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另詐欺集團之犯罪模式,對全 體國民財產戕害甚鉅,復破壞國民對彼此信任,影響人民日 常交易及生活,自不能僅看本案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或被害 人達成調解或和解(調解情況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 即遽認有縱科以最低之刑猶嫌過重之情。是以,被告無刑法 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  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列告訴人韓定呈(即附表 一編號13)遭詐騙而匯入黃依穎中信帳戶之款項相同,此與 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起訴書雖未列入告 訴人韓定呈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款項部分,然此部分 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接續之一行為關係,均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 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即附表一編號33)為同一事實,屬事 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 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造成被害人之財 產損失及精神痛苦,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 序,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另考量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中所分工之角色,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即附表一「備註 」欄所示有記載已達成調解或和解之被害人)等情,有附表 一「備註」欄所示證據可佐,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所生危害已 有填補,並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5頁)、前科素行,及被害人 曾士溪、朱銘偉、林沛臻、柯曾嘉興、李秦榕、游輝昱、洪 紹偉、吳永琦、林雪雲、曹砡銘、陳嬿郁、彭芷筠、梁瑀彤 、楊又儒、陳以希、周美湘、張允安、朱銘偉、潘永偉、賴 品臻、林育鋐、游輝昱、楊郁瑾、吳慧珊、林志嵩、洪系喬 等人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7頁;本 院金訴610卷一第143、151、237頁;本院金訴798卷一第113 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39、349、357、363、368之1、409 、419、425、428之1、445、449、467、473、476之1、502 之1、511、519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97、106之1、120之1 頁)、被害人受騙金額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㈩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被告因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涉詐欺等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其 他案件仍在法院審理中(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 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 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不予緩刑宣告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定有 明文。再按刑法第74條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 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緩刑與否,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 所定條件外,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 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等因素為判斷,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 被告之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等節,然被告為圖 己利,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除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金融 帳戶外,更甚至配合本案詐欺集團設立人頭公司,再以人頭 公司申辦更多金融帳戶予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且如附表二至 六所示多次負責提領或指示鍾翊洸提領,其行為惡性顯然非 輕;又本案被告雖與附表一編號5至8、12至13、18至21、23 至24、26至27、31至33、35、37至38、47至48、50、53至54 、59、61至62、64、66至68、70、72至73、75、82至83、87 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且部分已履行完畢, 然此已為本院於量刑時為對被告有利之量處,而被告並未與 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則被 告犯罪所生損害既未填補,法益侵害狀態仍存在,本院綜合 上情以及全案情節,認無法單純以刑罰之宣告而策被告自新 ,並無認為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爰不予宣告緩刑。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同於113年7月31日公布,自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應適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及刑法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案扣案之如附表八所示本案帳戶之提款卡5張、手 機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至260頁),應依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就附表八所示之物均宣告 沒收。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故無從沒收。  ㈢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就其所負責提領之款項,原 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 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且於本院審理時供 稱:我提領完後均交付予蔡明憲等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 259頁),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就其所提領之 金額為實際最終取得上述洗錢標的之人,是本案被告既將本 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現未實際支配,此部分如再予沒收 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6所示告訴人所匯入而 尚未遭提領之款項1萬3,865元部分,業經警示圈存而不在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支配或管理中,此有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客戶交易明細表附卷可考(見偵字第29261號卷第92頁), 而此部分款項尚屬明確而可由銀行逕予發還,為免諭知沒收 後,仍需待本案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再依刑事 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聲請發還,曠日廢時,爰認無沒收 之必要,以利金融機構儘速發還。  ㈣至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自陳:總共報酬大概2至3萬元等 語(見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59頁),惟審酌本案被告已給付之 調解金及和解金共計為49萬5,650元,已超過被告之犯罪所 得,若再宣告沒收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陳映妏 追加起訴,檢察官徐銘韡、陳玟君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建偉、蔡 宜芳、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歆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款項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轉匯時間、提領金額 證據及頁數 備註 112年度金訴字第450號 1. 111偵9240 告訴人 林雪雲 110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雪雲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雪雲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0時35分 (起訴書誤載:20時33分) 2萬7,8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雪雲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林雪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25至2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1頁) 2. 111偵9240 被害人 洪糸喬 110年10月26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洪糸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糸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8時33分 2萬7,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洪糸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33至35頁) ②被害人洪糸喬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17頁) 3. 111偵9240 告訴人 李志良 110年11月1日12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李志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志良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2日9時38分 (起訴書誤載:9時37分) 6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志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49至51頁) ②告訴人李志良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1至6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125頁) 4. 111偵9240 被害人 曹砡銘 110年10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曹砡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曹砡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7時45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曹砡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69至73頁) ②被害人曹砡銘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40號卷一第89、92頁) 5. 111偵11542 告訴人 尤耀隆 110年4月22日經父親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尤耀隆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尤耀隆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5日16時51分 (起訴書誤載:16時52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尤耀隆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1542號卷第19至20頁) ②告訴人尤耀隆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1542號卷第45至5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1542號卷第55、8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7頁)   6. 111偵15813 告訴人 陳嬿郁 110年8月20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陳嬿郁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陳嬿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嬿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8日21時40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嬿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5813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陳嬿郁提供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15813號卷第121至123、20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5813號卷第17、4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19頁) 7. 111偵18761 告訴人 黃于庭 110年10月1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向黃于庭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于庭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0時1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于庭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761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黃于庭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761號卷第77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41、6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9萬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1至25頁) 110年10月20日0時11分 4萬元 8. 111偵18860 告訴人 彭芷筠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彭芷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7時3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60號卷第9至12頁) ②告訴人彭芷筠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8860號卷第52、55至56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60號卷第25至26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7頁) 9. 111偵18876 被害人 陳亞苓 110年9月間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亞苓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亞苓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3時48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18、19、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亞苓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19至124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1至302、304至305、316頁) 110年10月19日11時44分 1萬元 110年10月21日8時39分 1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3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7時21分 2萬元 10. 111偵18876 被害人 梁瑀彤 110年4、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梁瑀彤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梁瑀彤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19時44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12日)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梁瑀彤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135至1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89頁) 11. 111偵18876 被害人 歐陽克言 110年6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歐陽克言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歐陽克言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44分 2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3、18、27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歐陽克言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33至24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291、295、303、315頁) 110年10月14日14時2分 1萬元 110年10月20日18時46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3時48分 1萬元 12. 111偵18876 被害人 林士文 110年10月23日前之某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士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士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6時33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士文於調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55至263頁) ②被害人林士文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9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137至140、30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3日7時49分 3萬元 13. 111偵18876、112年度偵字第2514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韓定呈 110年7月1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韓定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韓定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13時5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22所示;附表三編號9、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定呈於調詢、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03至210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至18頁) ②告訴人韓定呈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18876號卷一第221至226頁;偵字第25147號卷第23、25至2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876號卷二第337、351、358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147號卷第137至139、148、15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2日15時43分 12萬元 110年10月23日9時2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6日2時13分 1萬元 110年10月26日9時52分 10萬元 14. 111偵19690 告訴人 陳冠語 110年10月7日前之某日於網路上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陳冠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冠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17時52分 12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690號卷第17至23頁) ②告訴人陳冠語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19690號卷第9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690號卷第45、59頁) 15. 111偵20892 告訴人 宋沛宸 110年7月底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宋沛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宋沛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12時13分 8萬5,11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宋沛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0892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宋沛宸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偵字第20892號卷第1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892號卷第35至37、39、41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0分 1萬元 110年10月24日19時57分 1萬元 16. 111偵21791 告訴人 張浩威 110年10月4日21時許經張浩威之姐姐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浩威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浩威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3日20時36分 2萬58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浩威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至37頁) ②告訴人張浩威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網站及APP截圖(偵字第21791號卷第155至18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90頁) 17. 111偵21791 告訴人 王御鵬 110年10月1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御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御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48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御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39至44頁) ②告訴人王御鵬提供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1791號卷第185、191至19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0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54分 3萬元 18. 111偵21791 告訴人 郭峻良 110年10月29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峻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峻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峻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791號卷第45至47頁) ②告訴人郭峻良提供之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匯款收據(偵字第21791號卷第195至19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791號卷第75、107、111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5,000元),有和解書與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29至31頁)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5萬元 19. 111偵21834 告訴人 柯曾嘉興 110年9月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柯曾嘉興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柯曾嘉興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7日15時26分 24萬5,66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31所示;附表三編號5、11、12、15、21、23、26、28、29、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柯曾嘉興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34號卷第61至77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二第55、60、64、68、76、80、82至83、8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號卷一第229、28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9月7日15時27分 3萬元 110年9月18日10時18分 22萬2,480元 110年9月24日1時43分(起訴書誤載:110年9月23日22時23分) 22萬2,960元 110年9月30日16時33分 41萬7,730元 110年10月10日20時43分 12萬6,540元 110年10月15日20時35分 19萬6,560元 110年10月19日19時50分 5萬6,12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39分 13萬9,950元 110年10月21日10時40分 8萬3,970元 110年10月22日13時24分 11萬1,120元 110年10月26日15時54分 9萬7,580元 110年10月8日12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2日20時44分 1萬元 20. 111偵22168 告訴人 張嘉鴻 110年1月5日前之某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為「林雅君」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嘉鴻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他人信用卡債務可獲利息等語,致張嘉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7時44分(起訴書誤載:43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嘉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2168號卷第21至27頁) ②告訴人張嘉鴻提供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記錄截圖、犯嫌帳號(偵字第22168號卷第69至70、79至8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8號卷第41至4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21. 111偵22169 告訴人 張君誠 110年10月12日前經網路社群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君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2日20時4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君誠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253至262頁) ②告訴人張君誠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文字檔(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305至306、311至34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69號卷一第103、164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首期1萬5,000元,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3至36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 5萬元 22. 111偵26064 告訴人 温念薰 110年9月初旬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温念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温念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0日1時59分 (起訴書誤載:110年10月29日) 2萬7,9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念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15至17頁) ②告訴人温念薰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27至5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9頁) 23. 111偵26064 告訴人 詹婉微 110年10月15日經鄰居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婉微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婉微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2時4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所示;附表四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詹婉微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57至59頁) ②告訴人詹婉微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與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6064號卷第73至第7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3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45、16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20時26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4. 111偵26064 告訴人 張薰文 110年10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薰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薰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0時5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薰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張薰文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字第26064號卷第85至8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38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37頁) 25. 111偵26064 告訴人 楊又儒 110年10月10日20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又儒佯稱至「Trust Global」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又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0日20時18分 (起訴書誤載:20時17分) 2萬8,1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又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064號卷第91至93頁) ②告訴人楊又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6064號卷第99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064號卷第123、129頁) 26. 111偵26117 告訴人 林育慶 110年4月28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解任務賺錢廣告吸引林育慶聯繫,致林育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5時6分 2萬7,73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117號卷第11至12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117號卷第69、73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730元,有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81頁) 27. 111偵27307 告訴人 廖文榛 110年10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廖文榛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文榛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14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附表五編號1所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文榛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07號卷第15至16頁) ②告訴人廖文榛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307號卷第29至33、37、41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25至27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0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已清償3,000元,有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1頁)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 2萬8,37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58分 (起訴書誤載:15時59分) 2萬8,06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28. 111偵27356 告訴人 陳以希 110年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以希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以希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1時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以希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6號卷第17至26頁) ②告訴人陳以希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結果、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7356號卷第47、61至8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6號卷第27頁) 29. 111偵27357 告訴人 葛大光 110年9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葛大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葛大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3時20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31所示;附表二編號7所示;附表六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葛大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357號卷第15至24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9至31、3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25至27頁) ④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357號卷第35至37頁) 110年11月1日18時9分 (起訴書誤載:18時10分) 10萬元 110年10月8日11時5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15日8時27分 (起訴書誤載:8時28分) 10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30. 111偵27748 告訴人 周美湘 110年10月30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美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美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21時3分 4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美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17至18頁) ②告訴人周美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37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1頁) 31. 111偵27748 告訴人 張允安 110年10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允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允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20時2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允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45至第49頁) ②告訴人張允安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63至6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26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3至45頁) 32. 111偵27748 告訴人 李竒 (起訴書誤載:李奇) 110年10月24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李竒佯稱上開網站頻繁受到黑客入侵,改收費會員制等語,致李竒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4日20時5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竒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73至第78頁) ②告訴人李竒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7748號卷第90至9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3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4日20時16分 4萬元 33. 111偵27748(同112年度偵字第2425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敏 110年10月3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1日18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敏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偵字第27748號卷第93至100頁) ②告訴人陳敏提供之對話紀錄、詐騙資料、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存款封面與內頁影本、匯款證明(偵字第27748號卷第113至12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48號卷第123、140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1日18時39分 3萬元 34. 111偵27755 告訴人 唐孝權 110年8月2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唐孝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唐孝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1日19時28分 2萬7,641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8所示;附表二編號2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唐孝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755號卷第17至20頁) ②告訴人唐孝權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7755號卷第35至3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7至29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755號卷第23至25頁) 110年11月1日10時49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1月1日10時51分 5萬元 35. 111偵27942 被害人 葉宜真 110年5月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葉宜真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宜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葉宜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7日15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國泰帳戶 附表六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被害人葉宜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7942號卷第15至21頁) ②被害人葉宜真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7942號卷第39至51頁) ③黃依穎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7942號卷第25至2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7日15時59分 5萬元 36. 111偵29261 告訴人 朱銘偉 110年4月22日9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朱銘偉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朱銘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朱銘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4日10時46分 1萬3,865元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 【未轉出】 ①證人即告訴人朱銘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261號卷第7至12頁) ②告訴人朱銘偉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29261號卷第50、56至78、82頁) ③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261號卷第87、92頁) 37. 111偵29309 告訴人 潘永偉 110年10月1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潘永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潘永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1日20時52分 2萬8,1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潘永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15至19頁) ②告訴人潘永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9309號卷第35、3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72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7頁) 38. 111偵29309 告訴人 彭芷涵 110年10月3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彭芷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芷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15分 2萬7,83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彭芷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9309號卷第43至45頁) ②告訴人彭芷涵提供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29309號卷第57、61至6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9309號卷第65至6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49至51頁) 39. 111偵30690 告訴人 賴珍娜 110年5月4、5日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賴珍娜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珍娜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7日15時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0、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珍娜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0690號卷第29至46頁) ②告訴人賴珍娜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偵字第30690號卷第153、157、165至170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0690號卷第47、64、72頁) 110年9月30日14時10分 15萬元 40. 111偵31722 告訴人 黃文正 110年8月中旬於通訊軟體LINE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官方人員向黃文正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文正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文正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1722號卷第17至20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1722號卷第23頁) 41.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秦榕 110年10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秦榕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秦榕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附表二編號23、24、29所示;附表四編號5、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秦榕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至39頁) ②告訴人李秦榕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詐騙APP(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63至8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0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314、322、343頁) ⑤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5、31至33頁) 110年10月27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2時22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8日19時48分 5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5分 3萬元 110年10月27日19時40分 5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0年10月29日18時46分 5萬元 110年10月29日18時48分 5萬元 4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鈺婷 110年9月6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鈺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鈺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7時31分 (起訴書誤載:17時34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鈺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93至95頁) ②告訴人黃鈺婷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8頁) 43. 111偵32973 告訴人 賴品臻 110年10月20前經丈夫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品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品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起訴書誤載:10月20日23時52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品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17至119頁) ②告訴人賴品臻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3頁) 44. 111偵32973 告訴人 盧麗緹 110年10月1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麗緹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盧麗緹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15時57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盧麗緹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39至141頁) ②告訴人盧麗緹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4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41至142頁) 110年10月19日15時59分 5萬元 45. 111偵32973 告訴人 林育鋐 110年10月9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育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育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2時1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2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育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59至163頁) ②告訴人林育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7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5頁) 110年10月9日22時11分 5萬元 110年10月9日22時13分 4萬600元(起訴書誤載:4萬60元) 46. 111偵32973 告訴人 游輝昱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輝昱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游輝昱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6日11時6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1所示;附表三編號3所示 ①證人告訴人游輝昱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187至189頁) ②告訴人游輝昱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資訊、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01至20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65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35頁) 110年10月12日20時43分(起訴書誤載:42分) 2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47. 111偵32973 告訴人 吳昭美 110年8月24日經舅舅之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手機簡訊向吳昭美佯稱上開網站可代償信用卡費,藉此賺取獲利等語,致吳昭美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4時2分 28萬900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9、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昭美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13至214頁) ②告訴人吳昭美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25至23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22、139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16日13時52分 10萬元 48. 111偵32973 告訴人 楊偵婷 110年10月4日16時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偵婷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偵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偵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4日16時5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偵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35至243頁) ②告訴人楊偵婷提供之詐騙網站截圖、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47至第25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4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8萬5,000元),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本院金訴450卷三第59、307至313頁) 110年10月4日16時58分 5萬元 49. 111偵32973 告訴人 曾士溪 110年8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士溪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士溪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3日16時11分 2萬7,658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士溪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279至285頁) ②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59頁) 50. 111偵32973 告訴人 李峻宇 110年9月中旬經通訊軟體LINE之不詳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人李峻宇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峻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1時49分 1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峻宇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03至305頁) ②告訴人李峻宇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19至3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1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1. 111偵32973 告訴人 黃冠輯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冠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冠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8日19時14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1、2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冠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49至351頁) ②告訴人黃冠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59至361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6、147頁) 110年10月23日12時30分 10萬元 52. 111偵32973 告訴人 魏聖霖 110年9月15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聖霖佯稱上開網站兌換美元方式賺取價差等語,致魏聖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5日22時50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0所示;附表三編號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聖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71至372頁) ②告訴人魏聖霖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2973號卷一第393至397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43、8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73號卷二第169、229頁) 110年9月15日22時51分 5萬元 110年10月11日13時5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53. 111偵34224 告訴人 陳禹翔 110年7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禹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禹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0時18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禹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224號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陳禹翔提供之詐騙網頁截圖、匯款證明(偵字第34224號卷第115、11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224號卷第15、5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55至57頁) 54. 111偵35343 告訴人 劉昌成 110年7月23日前經「劉正凱」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昌成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昌成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時15分(起訴書誤載:9月9日22時6分) 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昌成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343號卷第93至99頁) ②告訴人劉昌成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遠東、遠東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35343號卷第131、133至135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343號卷第17、4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55. 111偵42829 告訴人 張晃銘 110年8月3日18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晃銘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晃銘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19時32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4、18所示;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晃銘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34至39頁) ②告訴人張晃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匯款證明(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42至43、45至46、51、5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365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273頁) 110年10月19日12時42分 3萬元 110年11月2日1時42分(起訴書誤載:11月1日21時41分) 1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56. 111偵42829 告訴人 楊郁瑾 110年8月20日15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郁瑾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郁瑾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4時1分 7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附表三編號6、16、2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郁瑾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83至84頁) ②告訴人楊郁瑾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照片(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00、102、104至105、108至109、111至11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95、169、231至23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至17頁) 110年10月2日19時3分 10萬元 110年10月2日19時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5分(起訴書誤載:22時15分) 10萬元 110年10月19日1時46分(起訴書誤載:10月18日22時19分) 5萬元 110年10月20日20時16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18分 10萬元 57. 111偵42829 告訴人 李洧駖 110年7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洧駖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洧駖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9日8時29分 4萬2,09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洧駖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23至127頁) ②告訴人李洧駖提供之國泰世華存摺存款封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55、15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一第173頁;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3頁) 58. 111偵44026 告訴人 吳慧珊 110年8月20日23時52分許,經通訊軟體LINE不詳投資群組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LINE向吳慧珊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慧珊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03至206頁) ②告訴人吳慧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23至22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133頁) 59. 111偵44026 告訴人 魏守鍵 110年6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魏守鍵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魏守鍵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所示;附表三編號9、1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魏守鍵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285至295頁) ②告訴人魏守鍵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358、36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29至131頁) ④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4026號卷一第135至138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0月3日16時43分 1萬600元 110年9月15日19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110年9月18日21時39分 5萬元 110年9月18日21時41分 5萬元 60. 111偵44745 告訴人 林志嵩 110年8月3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志嵩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志嵩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1時44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6、24、28、29、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志嵩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4745號卷第11至19頁) ②告訴人林志嵩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偵字第44745號卷第48至49、5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第227、276、284至285、288頁) 110年10月28日16時23時 15萬元 110年11月1日11時11時 20萬元 110年11月1日14時24時 14萬元 110年11月2日9時35時 1萬元 61. 111偵46691 告訴人 楊馨蕙 (原名楊筑貽) 110年9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馨蕙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馨蕙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楊馨蕙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起訴書雖載楊馨蕙於110年9月27日11時2分匯款3萬元至黃依穎中信帳戶等情,然楊馨蕙匯入之帳戶為0000000000號帳號,非本案帳戶,應予更正) 110年9月25日11時6分 3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3、1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馨蕙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46691號卷第21至36頁) ②告訴人楊馨蕙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46691號卷第51至55、63至64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42829號卷二第151頁;偵字第42829號卷三第147至14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5,000元,有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61、65頁) 110年9月26日8時33分 3萬元 110年9月26日8時36分 3萬元 62. 111偵51192 告訴人 黃荺芳 110年6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向黃荺芳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荺芳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20時38分(起訴書誤載:3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0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荺芳於警詢筆錄之證述(偵字第51192號卷第15至28頁) ②告訴人黃荺芳提供之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51192號卷第51至59、67、71至89、93至141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192號卷第201至20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0年11月1日20時52分 3萬元 63. 111偵51678 告訴人 楊超 110年2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楊超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超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超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20時6分 9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二編號20、23所示;附表四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楊超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678號卷第7至10頁) ②告訴人楊超提供之匯款證明、中國信託銀行交易紀錄、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51678號卷第49、53、63至79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21至23頁) ④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678號卷第13至15、18頁) 110年10月24日19時26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110年10月27日1時39分(起訴書誤載:10月26日21時26分) 1萬元 64. 111偵51811 告訴人 郭麗瓶 110年8月22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麗瓶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麗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起訴書誤載37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麗瓶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51811號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郭麗瓶提供之匯款證明(偵字第51811號卷第5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51811號卷第19、22頁) 調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本院金訴450卷三第41頁) 110年10月23日9時8分(起訴書誤載:8時40分) 3萬元 112年度金訴字第610號 65. 111偵32907 告訴人 陳秀華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陳秀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秀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9日3時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2907號卷第65至67頁) ②告訴人陳秀華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詐騙APP截圖(偵字第32907號卷第81、85至93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2907號卷第117、125頁) 66. 112偵9233 告訴人 林玉真 110年10月6日前經妹妹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玉真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玉真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7時3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玉真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29至31頁) ②告訴人林玉真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3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至11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7,820元),有高雄市鳳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1至64頁) 67. 112偵9233 告訴人 許靖珠 110年10月6日前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許靖珠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許靖珠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靖珠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7日12時7分 5萬6,1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靖珠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37至41頁) ②告訴人許靖珠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47至5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3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3萬1,100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匯款證明、113年5月14日之調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65至70頁) 68. 112偵9233 告訴人 鄭志翔 110年10月1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鄭志翔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客服人員向鄭志翔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鄭志翔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7時47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志翔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51至53頁) ②告訴人鄭志翔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偵字第9233號卷第6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5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1頁) 69. 112偵9233 告訴人 洪紹偉 110年9月18日11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洪紹偉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洪紹偉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日19時35分 5萬5,78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紹偉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9233號卷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洪紹偉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9233號卷第74至79、83至84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9233號卷第9、17頁) 70.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聖芬 110年9月3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聖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聖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陳聖芬於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82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聖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45至46頁) ②告訴人陳聖芬提供之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59頁至7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至19頁) 調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1萬5,000元),有調解筆錄、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05至306頁;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3頁) 71. 112偵18967 告訴人 吳永琦 110年9月中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吳永琦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永琦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9時59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3時21分) 2萬7,82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永琦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77至78頁) ②告訴人吳永琦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89、9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29至31頁) 72. 112偵18967 告訴人 邱柏瑞 110年9月1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柏瑞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柏瑞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6日9時3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2、27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柏瑞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95至100頁) ②告訴人邱柏瑞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偵字第18967號卷第111、115至116、117至12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1至23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28之7頁) 110年10月26日9時49分 1萬元 110年10月31日15時13分 1萬元 73. 112偵18967 告訴人 蔡余姍 110年8月10日10時許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蔡余姍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余姍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3日9時34分 2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余姍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25至127頁) ②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5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三第37至40頁;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頁) 74. 112偵18967 告訴人 陳柏宏 110年9月初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柏宏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柏宏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9日2時49分 10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柏宏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8967號卷第137至138頁) ②告訴人陳柏宏提供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詐騙APP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18967號卷第144至14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967號卷第17、27頁) 110年10月9日2時50分 9萬6,630元 75. 112偵19854 告訴人 吳琰如 110年5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琰如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琰如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8日20時11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8、15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琰如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19854號卷第31至35頁) ②告訴人吳琰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相關資料、詐騙APP截圖照片、中國信託存摺存款封面及內頁影本(偵字第19854號卷第57至71、77、79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9854號卷第13至1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債權債務清償證明書、領據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5至76頁;本院金訴610卷第283頁) 110年10月16日15時19分 1萬元 76. 112偵25288 告訴人 蔡月華 110年10月3日知悉「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月華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月華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5日9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月華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35至36頁) ②告訴人蔡月華提供之匯款收據、中華郵政存摺封面與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47、51至5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至31頁)   110年10月15日9時15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9時14分) 3萬元 110年10月15日10時26分 3萬元 77. 112偵25288 告訴人 郭淨棋 110年7、8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淨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郭淨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0日20時28分 4萬8,00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郭淨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8號卷第59至60頁) ②告訴人郭淨棋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彰化銀行金融卡照片(偵字第25288號卷第67至70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8號卷第27、33頁) 78. 112偵25289 告訴人 范雨芬 110年4月底、5月初旬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范雨芬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范雨芬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1月1日12時16分 35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31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范雨芬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5289號卷第27至38頁) ②告訴人范雨芬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存摺存款封面、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5289號卷第45、48至5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5289號卷第21至23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79. 112偵28707 告訴人 陳品樺 110年8月22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品樺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品樺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6日11時45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附表四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品樺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707號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陳品樺提供之網路銀行交易截圖、對話紀錄(偵字第28707號卷第18、20至21、29至62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91、131、135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707號卷第169、173頁) 110年10月17日18時10分 1萬元 110年10月19日15時39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80. 112偵28882 告訴人 林沛臻 110年9月底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上開網站客服人員向林沛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沛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8時30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8時31分) 2萬7,960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沛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882號卷第25至26頁) ②告訴人林沛臻提供之匯款收據、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882號卷第45、48至65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882號卷第75、8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62號 81. 112偵28008 告訴人 呂俊億 110年8月中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社團上投放「Trust Global」投資廣告吸引呂俊億聯繫,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台中李先生」向呂俊億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呂俊億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5日14時23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4時22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21、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俊億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8號卷第31至32頁) ②告訴人呂俊憶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詐騙APP截圖(偵字第28008號卷第33、44至46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8號卷第25至29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2分 (追加起訴書誤載:10時41分) 3萬元 82. 112偵28009 告訴人 桑嘉駿 110年9月8日經桑嘉駿之太太(即附表一編號70之告訴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桑嘉駿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桑嘉駿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追加起訴書所載桑嘉駿於110年10月14日11時3分匯入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之1萬元,應為附表一編號70所示告訴人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應予更正) 110年10月14日11時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附表四編號6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桑嘉駿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8009號卷第23至28頁) ②告訴人桑嘉駿提供之匯款收據、告訴人桑嘉駿之子女桑澤芸、桑澤瑄之中華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對話紀錄、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8009號卷第42、45、48至49、51、55至7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81、88頁) ④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8009號卷第95至97頁) 和解成立且已清償完畢(賠償2萬元),有和解書、匯款證明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四第77至79頁) 110年10月29日11時33分 1萬5,000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112年度金訴字第869號 83. 112偵26612 告訴人 林聖峰 110年7月20日於網路上加入「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聖峰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聖峰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18日15時3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 附表四編號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聖峰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6612號卷第19至21頁) ②告訴人林聖峰提供之存摺封面影本、匯款證明、對話紀錄(偵字第26612號卷第33、39至43頁) ③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612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299至303、305至317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884號 84. 112偵35295 告訴人 蔡嫻臻 110年3月間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蔡嫻臻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嫻臻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21時24分 1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3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嫻臻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5295號卷第7至13頁) ②告訴人蔡嫻臻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5295號卷第119至120、12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5295號卷第45、52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965號 85. 112偵34379 告訴人 林柏伸 110年8月24日前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柏伸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伸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5日10時15分 10萬元 黃依穎中信帳戶 附表三編號18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柏伸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4379號卷第13至15頁) ②告訴人林柏伸提供之詐騙APP截圖照片、匯款證明(偵字第34379號卷第21至23頁) ③黃依穎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4379號卷第29至31頁)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1號 86. 112偵39572 告訴人 蔣忠男 110年9月23日經同事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蔣忠男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蔣忠男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21日10時5分 3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18、19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蔣忠男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39572號卷第23至第29頁) ②告訴人蔣忠男提供之對話紀錄、匯款證明(偵字第39572號卷第35至45、47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字第39572號卷第51至55頁) 110年10月21日10時6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32分 3萬元 110年10月23日8時40分 3萬元 113年度金訴字第1107號 87. 113偵2188 告訴人 賴宣橋 110年9月1日經友人介紹至「Trust Global」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假冒「Trust Global001」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宣橋佯稱上開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賴宣橋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 110年10月6日11時6分 2萬元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 附表二編號4、22所示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橋於警詢之證述(偵字第2188號卷第7至9頁) ②告訴人賴宣橋提供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照片、詐騙APP截圖照片(偵字第2188號卷第33至38頁) ③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188號卷第15至17頁) 和解成立,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金訴450卷二第305至317頁) 110年10月26日10時46分 3萬元 附表二: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日23時53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5分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8萬5,000元1次、提領3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9至143頁) 2. 110年10月4日13時31分至110年10月4日13時40分 轉帳12萬8,000元1次、轉帳25萬3,000元1次、轉帳44萬元1次、提領40萬元1次(起訴書誤載為轉帳40萬元)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97至99頁) 3. 110年10月6日1時52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4頁) 4. 110年10月6日11時3分至110年10月6日11時28分 轉帳19萬7,000元1次、轉帳19萬5,000元1次、轉帳16萬9,000元1次、轉帳23萬3,000元1次、轉帳24萬9,000元1次、提領66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5至22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1至104頁) 5. 110年10月7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6頁) 6. 110年10月8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8日1時5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7至228頁) 7. 110年10月8日11時54分至110年10月8日12時8分 轉帳17萬9,000元1次、轉帳13萬4,000元1次、轉帳15萬8,000元1次、轉帳10萬6,000元1次、轉帳22萬2,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5萬元1次、提領30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28至229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4至107頁) 8. 110年10月9日2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0頁) 9. 110年10月11日1時12分至110年10月11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10次、轉帳1萬2,000元2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1萬5,000元3次、轉帳2萬元6次、轉帳3萬元26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8,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1次、轉帳2萬4,000元1次、轉帳2,000元1次、提領4,000元4次、提領5,000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36至240頁) 10. 110年10月12日10時29分至110年10月12日10時39分 轉帳29萬6,000元1次、轉帳28萬9,000元1次、轉帳36萬7,000元1次、轉帳24萬5,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2至24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7至109頁) 11. 110年10月13日11時6分至110年10月13日11時37分 轉帳15萬9,000元1次、轉帳3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6,000元、提領10萬元3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09至111、145至146頁) 12. 110年10月14日1時52分至110年10月14日3時5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轉帳2萬元36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1萬9,000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46至250頁) 13. 110年10月15日9時38分至110年10月15日11時40分 (起訴書漏載除11時31分、11時38分、11時40分外之其他部分,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4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1萬9,000元2次、轉帳2萬元18次、轉帳37萬5,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轉帳27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2至25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1至113頁) 14. 110年10月16日5時55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5頁) 15. 110年10月17日8時24分至110年10月17日10時57分 【由鍾翊洸提領】 (起訴書漏載10時52分前之提領,且誤載提領時間,應予補充及更正) 轉帳1萬元5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1萬3,000元1次、轉帳2萬7次、轉帳2萬6,000元1次、轉帳3萬元9次、提領10萬元4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58至26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2頁) 16. 110年10月18日12時56分至110年10月18日12時58分 轉帳42萬1,000元1次、轉帳36萬5,000元1次、轉帳14萬1,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4至116頁) 17. 110年10月19日12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12時15分 轉帳18萬8,000元1次、轉帳46萬元1次、轉帳43萬1,000元1次、轉帳33萬元1次、轉帳8萬4,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3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17至119頁) 18. 110年10月21日11時24分至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 轉帳35萬3,000元1次、轉帳38萬5,000元1次、轉帳35萬7,000元1次、轉帳40萬7,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6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0至123頁) 19. 110年10月24日0時29分至110年10月24日0時47分 (起訴書漏載0時35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7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2至134頁) 20. 110年10月25日0時20分至110年10月25日2時3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69頁) 21. 110年10月25日14時33分至110年10月25日14時39分 轉帳26萬5,000元1次、轉帳32萬1,000元1次、轉帳32萬6,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0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3至125頁) 22. 110年10月26日12時50分至110年10月26日12時57分 轉帳40萬6,000元1次、轉帳38萬元1次、轉帳25萬7,000元1次、轉帳45萬2,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2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5至128頁) 23. 110年10月27日13時45分至110年10月27日13時54分 轉帳33萬元1次、轉帳34萬8,000元1次、轉帳12萬7,000元1次、轉帳29萬3,000元1次、轉帳4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5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28至130頁) 24. 110年10月29日11時31分至110年10月29日11時36分 轉帳23萬9,000元1次、轉帳46萬9,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轉帳45萬5,000元1次、轉帳38萬8,000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8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30至131頁) 25. 110年10月30日2時14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4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79頁) 26. 110年10月31日0時32分至110年10月31日0時39分 【由鍾翊洸提領】 提領10萬元共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1頁) 27. 110年11月1日0時3分至110年11月1日1時27分 (起訴書漏載0時9分後之其他提領,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7萬元1次 ①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3至284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150至152頁) 28. 110年11月1日11時51分至110年11月1日12時2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3萬元1次、轉帳6萬元1次、轉帳3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29. 110年11月1日15時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10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5頁) 30. 110年11月2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2次、提領5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1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7頁) 31. 110年11月3日1時56分至110年11月3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部分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一第289頁) 附表三:提領或轉匯黃依穎中信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9月4日1時59分至110年9月4日2時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0至51頁) 2. 110年9月6日0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時3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轉帳2,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頁) 3. 110年9月6日11時8分至110年9月6日11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2至53頁) 4. 110年9月6日21時8分至110年9月7日2時3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5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4頁) 5. 110年9月8日2時22分至110年9月8日2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7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6. 110年9月9日1時53分至110年9月9日1時5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5頁) 7. 110年9月10日2時2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6頁) 8. 110年9月12日1時55分至110年9月13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0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8頁) 9. 110年9月16日3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59至60頁) 10. 110年9月18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0頁) 11. 110年9月19日0時37分至110年9月19日1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000元5次、轉帳1萬4,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1頁) 12. 110年9月24日1時52分至110年9月24日2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4至65頁) 13. 110年9月26日0時4分至110年9月26日0時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提領5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5頁) 14. 110年9月27日0時1分至110年9月27日3時2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6頁) 15. 110年10月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1日2時51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68至69頁) 16. 110年10月3日0時12分至110年10月3日0時1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0頁) 17. 110年10月5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5日2時3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1,000元2次、轉帳2,000元2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1至72頁) 18. 110年10月6日1時56分至110年10月6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2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2至73頁) 19. 110年10月9日2時58分至110年10月9日3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3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2萬5,000元1次、轉帳2萬7,000元、轉帳3萬元3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4至75頁) 20. 110年10月10日0時18分起至110年10月10日0時22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頁) 21. 110年10月11日1時30分起至110年10月11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2次、轉帳1萬1,000元1次、轉帳5,000元2次、轉帳6,000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6至77頁) 22. 110年10月13日1時38分至110年10月13日1時5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6次、轉帳1萬2,320元1次、提領10萬元5次、轉帳2,000元3次、轉帳3,000元1次、轉帳5,000元1次、轉帳2萬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77至79頁) 23. 110年10月16日5時54分至110年10月16日5時5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35萬1次、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0至81頁) 24. 110年10月17日23時51分至110年10月17日23時52分 提領10萬元2次 ①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頁) ②提領畫面監視器截圖照片(偵字第14230號卷第279頁) 25. 110年10月19日1時58分至110年10月19日1時59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1至82頁) 26. 110年10月20日2時11分至110年10月20日2時15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4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2頁) 27. 110年10月21日1時47分至110年10月21日1時5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6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8. 110年10月22日2時4分至110年10月22日2時7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3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3頁) 29. 110年10月23日22時39分至110年10月24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8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2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4頁) 30. 110年10月27日1時49分至110年10月27日2時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5次、轉帳1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6頁) 31. 110年11月2日1時41分至110年11月2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提領10萬元6次、提領1萬元1次、提領9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第89至90頁) 32. 110年11月4日20時15分至110年11月5日2時6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2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12萬元2次、提領8萬元1次 黃依穎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表(本院金訴450卷二91至92頁) 附表四: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7日9時33分至110年10月17日11時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4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59頁) 2. 110年10月19日0時3分至110年10月19日3時20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1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2次、轉帳3萬元2次、轉帳5萬元10次、轉帳4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1頁) 3. 110年10月20日3時30分至110年10月20日4時1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2萬元12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7,000元1次、轉帳3萬元3次、轉帳5萬元3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3頁) 4. 110年10月26日1時30分至110年10月26日1時57分 (追加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萬元2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5萬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頁) 5. 110年10月28日1時19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5萬元1次、轉帳3萬2,000元1次、轉帳1萬元2次、轉帳1萬4,000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67至69頁) 6. 110年10月29日23時30分至110年10月30日2時24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10萬元1次、提領2萬元7次、提領1萬元1次、轉帳3,000元3次、轉帳4,000元1次、轉帳8,000元1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10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0至71頁) 7. 110年10月31日22時47分至110年11月1日0時18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2萬元5次、提領10萬元1次、提領3萬元1次 崑逸企業社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761號卷第71頁) 附表五:提領或轉匯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21日1時29分至110年10月21日4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3萬元1次、轉帳2萬元5次 崑逸企業社玉山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9261號卷第89頁) 附表六:提領或轉匯黃依穎國泰帳戶款項表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轉帳金額、次數 證據及頁數 1. 110年10月16日9時2分至110年10月16日9時13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轉帳6,000元3次、轉帳7,000元1次、轉帳8,000元3次、轉帳9,000元1次、轉帳1萬元3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357號卷第37頁) 2. 110年10月28日0時15分至110年10月28日2時0分 (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提領10萬元3次、提領5萬元1次、轉帳2萬元1次、轉帳1萬元1次 黃依穎國泰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7942號卷第27頁) 附表七:主文 編號 事實 主文 1. 林雪雲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洪糸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李志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曹砡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尤耀隆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 陳嬿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黃于庭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彭芷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陳亞苓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梁瑀彤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 歐陽克言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林士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韓定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冠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宋沛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6. 張浩威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王御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郭峻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柯曾嘉興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張嘉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張君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温念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3. 詹婉微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4. 張薰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楊又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林育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廖文榛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8. 陳以希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9. 葛大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周美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1. 張允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李竒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3. 陳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4. 唐孝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葉宜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6. 朱銘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7. 潘永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8. 彭芷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9. 賴珍娜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黃文正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李秦榕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黃鈺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賴品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盧麗緹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林育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6. 游輝昱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7. 吳昭美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8. 楊偵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9. 曾士溪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0. 李峻宇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黃冠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魏聖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陳禹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劉昌成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張晃銘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6. 楊郁瑾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7. 李洧駖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8. 吳慧珊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9. 魏守鍵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0. 林志嵩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1. 楊馨蕙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2. 黃荺芳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3. 楊超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4. 郭麗瓶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5. 陳秀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6. 林玉真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7. 許靖珠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8. 鄭志翔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69. 洪紹偉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0. 陳聖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1. 吳永琦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邱柏瑞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3. 蔡余姍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4. 陳柏宏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5. 吳琰如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蔡月華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7. 郭淨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8. 范雨芬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9. 陳品樺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0. 林沛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1. 呂俊億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2. 桑嘉駿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3. 林聖峰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4. 蔡嫻臻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5. 林柏伸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6. 蔣忠男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7. 賴宣橋受詐部分 黃依穎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八:扣案物 編號 內容 1. IPhone 11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0) 2. 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

2025-02-21

TYDM-112-金訴-1021-20250221-1

單禁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友鵬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124、125、12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4、985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友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結果 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 件各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1月7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24 、125、126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4、98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於1 12年11月21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112年11月8 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111年7月22日為警查扣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112年4月16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物,經分別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驗文件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 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另如附表編號1、4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共4個 ,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 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至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一同扣案之吸食器1組(其上未貼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之編號貼紙),因未經相關 單位進行毒品成分檢驗,有本院電話聯絡記錄1紙在卷可參 ,且非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範圍,是本院爰不予審究,附此 敘明。    五、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文件 1 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淨重0.501公克,驗餘淨重0.500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15公克,驗餘淨重0.0148公克) 吸食器1組(其上貼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另予編號之貼紙) 2 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吸食器2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4 白色透明晶體2包(淨重合計1.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8公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143號鑑定書 吸食器1組、玻璃吸管1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025-02-20

PCDM-114-單禁沒-99-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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