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車輛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95號
原 告 VILLARMIA DENNIS LIZARAN (中文名:丹尼斯)
被 告 邱奕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奕約間確認車輛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
元(依原告所載車牌號碼000-000號之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不得抗告。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FYEV-114-豐補-195-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