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賴羽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羽軍於105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2,464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1,428元整、消費款37,289元整、預借現
金6,37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4,875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997元整及違約金5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58,539元自
114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
在監所,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4-司促-6425-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