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謝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拾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5張,因不慎
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已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公告在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
度司催字第2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依
聲請人之聲請,於113年8月3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因
自公告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事件
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114年1月3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亦於申報權
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⒈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18~83-NE-000025 股票 8 80,000 ⒉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E-000047~83-NE-000048 股票 2 20,000 ⒊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1~83-ND-000005 股票 5 5,000 ⒋ 瑞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11~83-ND-000020 股票 10 10,000 合計 25張 115,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