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謝淑玲
羅錦輝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賴義允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義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賴義允行為時之
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KSDM-113-審交附民-600-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