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
債 務 人 林名揚
代 理 人 謝菖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名揚自民國113年11月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1,980,915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進行消費者
債務清理前置調解(113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56號),中國信
託銀行提供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6,426元之分期還款方
案,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
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因債務人目前每月僅有約26,769
元收入,扣除每月生活費後,無力負擔前揭方案,爰依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受僱於可成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113年3
月至113年8月平均薪資約26,769元【計算式:(28,302元+2
7,802元+19,802元+29,137元+28,802元)5】,名下有97年
出廠之機車乙輛、凱基人壽保險一筆,保單價值為330元等
節,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至11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內頁影本、勞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健保署保險對象加保紀錄明細表、中國人壽保
險單、機車行照、保費繳款單、在職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保單價值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更字卷第35至89、147至241
、273至281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堪認為26,769元,故其
償債能力自應以上開收入為據。
㈡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
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參酌臺南市111年度之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
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
0×1.2】。是債務人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應
屬合理。
㈢另本件債權人陳報之債權金額及還款方案如附表所示,有各
該債權人陳報狀存卷可考,是以債務人每月所得約26,769元
,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用17,076元後,餘額約9,693元【計
算式:26,769元-17,076元】,已難以負擔債權人如附表所
示每月共15,520元之還款方案【計算式:6,426元+6,226元+
2,833元+35元】,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程度,自
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
經濟生活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後,已有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
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
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清償方案(元以下四捨五入) 1 中國信託銀行 645,806元 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清償6,426元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0,093元 不同意更生方案,以原契約內容之48期、每月每期清償6,226元 3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8,001元 比照中國信託銀行分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清償約2,833元 4 勞工部勞工保險局 4,915元 無意見,倘比照中國信託銀行分140期,利率6%,每月每期清償約35元 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6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陳報 7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326元 未提供分期方案
TNDV-113-消債更-393-202411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