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威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威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威綸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60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以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
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TPHM-113-聲保-1212-20241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