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孫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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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宏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宏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56-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詠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詠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43、10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0-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素琴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素琴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 易字第2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58-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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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平興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平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平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87-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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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靖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靖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靖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 度上訴字第1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0-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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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英嘉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英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英嘉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55-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淑萍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淑萍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5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7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7-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典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典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典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0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5-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昇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 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3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59-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暉皓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暉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暉皓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 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4-12-03

KSHM-113-聲保-471-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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