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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66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育嘉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613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1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郭育嘉經原審法院認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偽造之商業操作收據及工作 證各1張沒收。經被告提起上訴,並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 (見本院卷第52至53頁),依上開說明,本院應據原審法院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適用之法律,僅就原判決之刑之部分 為審究,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李偲 嘉達成調解,亦有依約履行,原審未依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 刑規定減輕其刑,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原審已因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無證據 足認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而依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共同參 與詐欺取財犯行,對告訴人造成財產損害,並使偵察機關無 法往上追緝及追蹤不法所得金流,嚴重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 治安,應予非難,然考其於偵查及歷次審判時均坦承犯行, 符合112年6月14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事 由,並當庭與告訴人道歉及成立調解,犯後態度尚可,兼衡 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僅為車手而非集團主要謀 劃者之參與程度、擔任角色、告訴人所遭詐騙金額、量刑意 見,及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工作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綜合審酌上情,認原審所適 用減輕其刑之規定並無違誤,就刑度之裁量亦已審酌刑法第 57條所定各款事項(含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輕罪之自白減輕 事由),亦屬妥當,該量刑基礎亦迄未改變,被告上訴主張 各節均經原審予以衡酌,其請求從輕量刑,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先恆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偉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21

TPHM-113-上訴-6660-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秋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秋華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罪 刑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8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92-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名玨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名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名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2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120-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宥恩(原名蔡雲峰、蔡麒鳴)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宥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宥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3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30-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銘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銘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銘維因詐欺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 ,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送監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90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PHM-114-聲保-255-2025012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維祥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維祥(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 年1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日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日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日昇(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5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章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章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章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227-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健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健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健凱(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輝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輝(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 經判刑及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01-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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