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志銓
選任辯護人 陳昭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8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開案件原定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
25分在刑事第3法庭宣判,然因113年10月31日適逢颱風來襲
,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日期
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
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TNDM-113-金訴-1762-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