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淳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八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張淳恩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18日止累計66,953元正未給付,其中52,033元為本金
;14,827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淳恩於民國109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18日止累計334,669元正未給付,其中260,381元為本
金;74,19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TPDV-113-司促-13170-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