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建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8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
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
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建柏向債權人借款129,0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300元;若
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
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三
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
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二)今查
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68,800
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
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三)如 鈞
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
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
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
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MLDV-114-司促-126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