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曾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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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重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劉宥湘 劉佩珍 劉遷良 劉子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祥律師 被 告 張碩宏 趙文玥(即趙高楠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20

KLDM-112-交重附民-15-20241120-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8號 原 告 陳明崑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14

KLDM-113-附民-728-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徐維均 被 告 洪庭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8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14

KLDM-113-附民-358-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1號 原 告 楊壹秀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14

KLDM-113-附民-561-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3號 原 告 陳月昭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14

KLDM-113-附民-613-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李淑娥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14

KLDM-113-附民-496-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97號 附民原告 林彩雲 附民被告 張素薇 湯皓詠 張瑋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5、525號、113年度金 訴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張瑋達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 辯論終結,同年6月13日宣判。被告張素薇、湯皓詠被訴詐 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1 1月14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11月8日始向本院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載日期 在卷可稽。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均 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2024-11-14

KLDM-113-附民-797-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7號 附民原告 林彩雲 附民被告 許哲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5、525號、113年度金訴字第 3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2024-11-14

KLDM-113-附民-797-20241114-2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7號 原 告 賴宗昇 被 告 黃鈺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2024-11-14

KLDM-113-附民-617-20241114-1

附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36號 附民原告 陳雪珍 附民被告 張素薇 湯皓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2024-11-14

KLDM-112-附民-436-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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