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被 告 江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屋貸款委任契約書第八條附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PCEV-114-板簡-308-2025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