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楊沛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執行標的不明,而債務人之
戶籍地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是本件核屬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CTDV-114-司執-2038-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