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容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容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
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
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4-甲基
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
N,N-Dimet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mine)併同如附表一
編號1至9、11至18所示之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19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他命(MDMA)貳包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證據,公訴人、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或取得
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自
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犯罪事實
㈠章容嘉明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下稱MDMA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而硝甲西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
h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愷
他命(Ketamine)均為同條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
法均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3月13日不詳時間,在基隆市
信義區東明路六合停車場,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
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之男子購入附表
一所示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年3月24日18時許,在基隆市○
○區○○路000巷00弄0○0號3樓之居處內,為警持搜索票執行搜
索,當場查扣附表一所示之咖啡包120包(所含毒品成分、
數量詳如附表一)、電子磅秤1臺、分裝勺3支、封口機1臺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及分裝袋1批等物而查獲。
㈡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證據:
㈠被告章容嘉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2
年5月1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3917號卷第267-285頁)。
㈢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
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證物圖、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各1
份。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 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罪。又
本件被告所持有之硝甲西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
酮(Chlorometh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
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
hinone)及愷他命(Ketamine),為同一等級、不同種類之
毒品,其同時持有之行為所侵害者為同一社會法益,故同時
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為單純一罪,並無所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情形,是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自亦應將
同一等級、不同種類之毒品合併計算,而無分別計算後,各
依個別種類是否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分別論罪之餘地。被
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同地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罪
處斷。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㈠106年
度基簡字第11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106年度基
簡字第14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106年度基簡字
第17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106年度基簡字第176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107年度基簡字第55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述㈠、㈡、㈢3案各罪,經同院以1
07年度聲字第8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甲執行案
);㈣及㈤2案,則經同院以107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確定(乙執行案)。嗣甲、乙二執行案接續執
行,於民國108年2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復接續執行其另犯偽造文書案件所判處之拘役50日,於同年
3月29日拘役執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
累犯,且其履犯毒品相關犯罪,犯罪類型與罪質相近,顯然
對於毒品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且未因前案徒刑
執行完畢而有所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惡性,
應予加重其刑,以收教化之效。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
紀錄外,尚有多次毒品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存卷可考,竟仍不知惕勵,明知毒品危害甚深,猶無視國
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仍持有大量之第三級毒品,所
為殊非可取;惟念本件未查獲其有販賣或轉讓第三級毒品予
他人之事證,其持有毒品尚未侵犯其他法益,且犯後坦承犯
罪,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目的,暨被告智
識程度(高職肄業)、職業(無業)、自陳經濟狀況(普通
)、生活(未婚、無子女,與父親、阿姨、姐姐同住)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
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
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
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
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
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
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
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
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
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
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
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
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
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本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
)、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
mine)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其為
警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18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硝甲
西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
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
tamine),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
入銷燬之範圍,而係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裝放硝甲西泮(Nimetazepam)
、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
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mine)之包裝袋,
係供裝放上開硝甲西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C
hlorometh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
e)及愷他命(Ketamine)之用,縱於檢測時將上開硝甲西
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
)、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
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
mine)取出,勢仍有微量硝甲西泮(Nimetazepam)、氯甲
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
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
hylcathinone)及愷他命(Ketamine)沾附其上難以完全析
離,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所耗
損之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氯甲基卡西酮
(Chloromethcathin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
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
none)及愷他命(Ketamine),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
為沒收之諭知。
㈡另如附表一編號10、19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非他命(MDMA),同時檢出微量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
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雖同時混摻微量之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硝甲西泮(Nimetaze
pam)及愷他命(Ketamine),然均因與第二級毒品3,4-亞
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混同、融合,無法析離,故
此部分之粉末,連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只,除取樣耗
費滅失之數量外,均應視同第二級毒品,而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
㈢其餘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
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證物檢驗分析編號 數量(包) 驗餘總毛重 檢出成分 備註 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 1 DAB5209(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編號1) 1 17.283公克 Nimetazepam 經計算Nimetazepam純度<1% 2 DAB5210(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編號2) 1 0.845公克 Chloromethcathinone 經計算Chloromethcathinone純度<1% 3 DAB5211(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編號3) 1 0.619公克 Mephedr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50.3% 0.145公克 4 DAB5212(委驗單位毒品編號:編號4) 1 0.286公克 Mephedr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83.6% 0.028公克 5 DAB5213 77 374.838公克 Mephedr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25.8%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抽測結果推估其總毛重375.10公克之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77.487公克。 6 DAB5214 18 106.101公克 Mephedr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2.3%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抽測結果推估其總毛重106.38公克之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2.120公克。 7 DAB5215 3 9.017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12.4%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抽測結果推估其總毛重9.41公克之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0.415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8 DAB5216 3 6.252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7.1%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抽測結果推估其總毛重6.55公克之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0.350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9 DAB5217 1 2.279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5.9% 0.118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10 DAB5218 1 4.182公克 Mephedrone、MDMA、Nimetazepam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1% 經計算MDMA純度<1% 經計算Nimetazepam純度<1% 11 DAB5219 3 8.873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1%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12 DAB5220 1 3.906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2.9% 0.103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13 DAB5221 2 4.520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1.3% 依委驗機關囑託進行抽樣分析,並依抽測結果推估其總毛重4.85公克之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為0.046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14 DAB5222 1 3.399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4.8% 0.149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15 DAB5223 2 3.245公克 Chlorodimethylcathinone、Dextromethorphan 經計算Chlorodimethylcathinone純度<1% 16 DAB5224 1 1.716公克 Mephedr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15.6% 0.069公克 17 DAB5225 1 3.334公克 Mephedrone、 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7.1% 0.147公克 經計算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純度1.5% 0.031公克 18 DAB5226 1 1.095公克 Mephedrone 送驗證物樣品量不足,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19 DAB5227 1 1.403公克 Mephedrone、MDMA、Ketamine 經計算Mephedrone純度21.1% 0.142公克 經計算MDMA純度<1% 經計算Ketamine純度<1% 備註:共120包,第三級毒品推估總純質淨重:81.35公克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不明粉末、長罐調味罐 1個(驗前毛重135.5公克,淨重106.970公克,使用0.250公克,驗餘淨重106.720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 2 不明粉末、短罐調味罐 1個(驗前毛重62.82公克,淨重29.140公克,使用0.278公克,驗餘淨重28.862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 3 不明粉末、水蜜桃果汁粉包裝 1包(驗前毛重304.21公克,淨重286.060公克,使用0.316公克,驗餘淨重285.744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 4 不明粉末、果汁粉包裝 1包(驗前毛重374.32公克,淨重349.270公克,使用0.311公克,驗餘淨重348.959公克)未檢出毒品成分。 5 安非他命殘渣袋 1個 6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7 電子磅秤 1個 8 分裝杓 3支 9 封口機 1個 10 毒品分裝袋 1件 11 智慧型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 1支(含SIM卡1張)
KLDM-113-易-884-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