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農嘉禾
相 對 人 陳吉清
陳宣佑
陳瑞欽
債 務 人 陳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吉清及債務人陳正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債務人陳正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先
後設定新臺幣(下同)520,000元、4,28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7年6月10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正勝邀同相對人陳吉清為保證人於①107年6月19
日②107年7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20,000元②2,580,000元
,借款期限至①127年6月19日②127年7月20日止,均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陳正勝自①113年8月19
日②113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11
,494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催繳未果,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陳正勝已於113年9月2日
將如建物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贈與為由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陳宣佑、陳瑞欽,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據其提出個人購屋貸款契約、
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催繳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1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特約事項等件影本,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於113年12月9
日發函通知債務人陳正勝及相對人陳吉清、陳宣佑、陳瑞欽
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陳吉清、陳宣佑
、陳瑞欽,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陳吉清、陳宣佑
、陳瑞欽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債務人
陳正勝固於113年12月20日具狀陳述意見,陳稱其因案遭檢
察官於113年9月12日當庭逮捕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直至年
11月4日始遭釋放,故遲延繳納款項係因不可歸責事由所致
,聲請人所為催告還款之書面是否生效,不無疑義,聲請人
尚不得拍賣本件抵押物等語。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
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就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採
形式審查。則觀聲請人於聲請時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契約、
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其上所載之債權確為前述其他約定事項
所載範圍內之債務,聲請人並已按債務人留存於聲請人處之
地址為書面通知,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要非無據。
次參聲請人復主張債務人陳正勝另有從債務未償狀況,亦已
提出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91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
本等件為憑,則自形式以觀,前揭債權均在抵押權之擔保範
圍內,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聲請人自得聲請就抵押物拍
賣取償。而本院前以陳述意見函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該通
知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債務人並陳述意見如前,此分別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債務人113年12月20日民事陳述意見暨聲請
閱卷狀在卷可佐,尚難謂債務人未受書面通知,併此敘明。
綜上,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並無欠缺,應予准許
。債務人如猶爭執遲延還款是否係因不可歸責事由所致或聲
請人催告是否發生合法效力等事,因屬實體爭執,非訟法院
無從審酌,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6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南區 龍崗段 1295 151.03 全部 所有權人:陳吉清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65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屋頂突出物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59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8.49 61.08 61.08 5.82 20.69 187.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28 平方公尺 全部 相對人陳宣佑、陳瑞欽權利範圍各2分之1
TNDV-113-司拍-365-20250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