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張意汶即張靜如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千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曹雯琪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
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約6,
789,453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3年8月間向鈞院申請更
生前調解,最大債權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第一銀行)表示依據聲請人出具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所示,每月可繳付金額與協商能成立應繳之攤還額差額甚
大,因此未提出任何協商方案,故協商不成立,爰向本院聲
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經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已陳報之債權
人陳報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總額即達29,700,7
97元(含第一銀行債權27,928,082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權1,155,959元、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616,756元),堪認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
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依法應
逕予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TNDV-113-消債更-559-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