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宗勝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並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二份,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
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
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
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
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再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視為
聲請調解,並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
又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4,795元,及自
民國10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6,825元【註:⑴本
金部分:564,795元。⑵利息部分: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1
4年1月16日(即起訴前一日)止,利息為152,030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總共71
6,825元(計算式:564,795元+152,030元=716,825元)】,
應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又原告未就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
送達相對人人數(共3人)提出繕本或影本(聲請人僅提出
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尚缺2份)。爰命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