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迴避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
聲再字第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3年度
抗字第11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向高雄高等行
政法院(下稱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113年8月27日113年
度聲再字第4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其管轄錯誤而移送本
院。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
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此規定準用於對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由本院所作成,抗告人
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
定以抗告人向原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
移送本院,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詞主張本件聲請再審應專
屬原審管轄,及以其他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法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TPAA-113-抗-285-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