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江宏彬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江明達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00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溢
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
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
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起訴以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繳納裁判費8,700元,而法院於113年12月20日當庭核定
諭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8,023元,為此聲請退還原告溢
繳之起訴裁判費等語。
三、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8,023元,則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所預納之裁判費為8,700元,核已溢
繳7,700元,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返還。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CYDV-113-訴-365-2025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