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謝宥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12元,及其中新臺幣28,488元自民國
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20,671元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
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OLEV-113-員小-296-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