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8 號
聲 請 人 葉家興
上列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112 年度訴字第 842 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一)、113 年度再字第 28 號裁定(下稱系
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
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