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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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補
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吳雨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秀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136-20250102-1

橋補
橋頭簡易庭

給付工程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黌詰修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國鐏龍社區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98-20250102-1

橋補
橋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兆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8,9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77-20250102-1

橋補
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小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ONG CHIU SIONG (WANG QIUXIONG)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萬5,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65-20250102-1

橋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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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合會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28號 原 告 黃鎮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明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 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 ,0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28-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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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玉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16-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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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德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0,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118-20250102-1

橋補
橋頭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102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俊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47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102-20250102-1

橋補
橋頭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陳秀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嘉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4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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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徐瑋蔓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天下第一代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萬4,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2025-01-02

CDEV-113-橋補-1043-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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