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56號
原 告 盧德誌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出告訴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
訴狀於本院),核有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
未經合法訴願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
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以書狀補正事項如
下:
1.記載「原告」盧德誌。
2.陳明訴訟種類、起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3.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
並附具原處分書、決定書影本。
4.補正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黃育民(處
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TPTA-113-稅簡-56-202412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