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何英滿
被 告 汎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曦
被 告 鎂鏵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韓煥
被 告 艾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興
被 告 廖澤隆即世承汽車商行
俊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秀惠
被 告 偉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頲
被 告 美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勳
被 告 喜室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卉玲
被 告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璁
被 告 宸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仕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
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
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
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出租人
對於承租人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以該物永久的占有之回
復為標的,以此項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73年台抗字第297號
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依原告民國114年1月17日提出民事陳報暨訴之變更追加狀
聲明:㈠被告汎毅企業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地址之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鎂鏵陞有
限公司、艾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世承汽車商行、俊達企業
社、偉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美勳實業有限公司、喜室材料
有限公司、鎂鎮企業有限公司、宸軒科技有限公司應分別將
如附表2所示承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㈢被告汎毅企業
有限公司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1,448,400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月1
日起,按月給付原告482,800元至被告鎂鏵陞有限公司、艾
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世承汽車商行、俊達企業社、偉匠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美勳實業有限公司、喜室材料有限公司、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宸軒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將其所承租之房
屋騰空遷讓返還與原告止;㈣被告宸軒科技有限公司、鎂鎮
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電表電號為00000000000之電費5,173元
予原告;㈤被告鎂鏵陞有限公司、艾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世承汽車商行、俊達企業社、偉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美勳
實業有限公司、喜室材料有限公司、鎂鎮企業有限公司、宸
軒科技有限公司應共同給付電表電號為00000000000之電費1
,401元予原告等語。
三、關於聲明第1、2項之部分,原告係分別依租賃契約、民法第
455條、第76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最終之經濟
目的同一,依照前揭說明,應均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據。經
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詳如附表一之「課稅現值」欄所示
,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憑,是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53,000元;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466,455元【計算式:1,448,400元+(1,448,4
00元×91/365×5%)=1,466,455.4,元以下四捨五入)】;聲
明第4、5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分別為5,173元、1,401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26,029元(計算式:3,753,000
元+1,466,455元+5,173元+1,401=5,226,029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26,029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一:(金額為新臺幣)
建物地址 課稅現值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412,0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65,1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65,1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65,1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65,1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65,1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18,8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65,100元 臺中市○○區○○里○○路○段000巷00弄00000號 218,800元 合計 3,753,000元
TCDV-114-補-130-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