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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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蘭家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3年7月2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 催字第190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 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 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已於同年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 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代收款專戶 臺南市善化區農會 蘭家瑋 113年6月3日 15,000元 SA2783835

2025-03-13

TNDV-114-除-27-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柯文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陳献寶 臺灣銀行 華江分行 113年9月30日 55,000元 AE7911311

2025-03-13

PCDV-114-除-40-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曹清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64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楓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徐楓 第一銀行泰山分行 113年10月11日 2,561,967元 PB1087086

2025-03-13

PCDV-114-除-64-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徐魏春蘭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徐德福即徐淑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52695-4 10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D0073898-0 1000 003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2574-1 160 004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4519-9 64

2025-03-13

PCDV-114-除-44-2025031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劉淑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66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2025-03-13

TPDV-114-除-291-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廖心福 代 理 人 廖于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12月14 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3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廖心福 土地銀行 土城分行 113年9月30日 22,400元 SCAB1055797 2 廖心福 土地銀行 土城分行 113年6月30日 22,400元 SCAB1055798

2025-03-13

PCDV-113-除-778-20250313-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高大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高大智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0月25日 100,000元 RA3912927 002 高大智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1月25日 100,000元 RA3912928 003 高大智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2月25日 100,000元 RA3912929

2025-03-13

ULDV-114-除-15-20250313-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茂榮即陳建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34914-8 1 160 00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61061-1 1 127 00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96298-6 1 141 00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136958-8 1 71 00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168670-9 1 134 006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198016-1 1 63 007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23840-8 1 38 008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247865-5 1 3 009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277082-8 1 51 010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303901-5 1 55 011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309690-5 1 33 012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323537-3 1 43 013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334956-5 1 55 014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345774-9 1 26 01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NX-0345775-0 1 12

2025-03-13

ULDV-114-除-7-20250313-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2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1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 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 院網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 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3-ND-0047262-0 股票 1 1000 00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1193-0 股票 1 1000 00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1-6 股票 1 1000 004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157534-1 股票 1 1000 005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69-4 股票 1 1000 006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314670-0 股票 1 1000 007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448814-2 股票 1 1000 008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483784-1 股票 1 1000 009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505426-0 股票 1 1000 010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5889-5 股票 1 500 011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1620-1 股票 1 125 012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237592-4 股票 1 423 013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391270-0 股票 1 1000

2025-03-13

CTDV-114-除-36-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魏廖秋琴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5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000000-0   38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000000-0   57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000000-0   34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000000-0   9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000000-0   43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000000-0   104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000000-0   62

2025-03-12

PCDV-114-除-41-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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