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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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鈺昇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煌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鈺昇五金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3年1月30日 500,000元 0516247

2025-02-25

PCDV-113-除-733-20250225-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陳秀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因不慎遺 失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81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公 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業於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400 002 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365

2025-02-21

PCDV-114-除-23-2025022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梁永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0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3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4 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850

2025-02-21

SCDV-114-除-35-20250221-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侯進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9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500

2025-02-21

TCDV-113-除-499-202502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黃鐘絹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與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2-21

SLDV-114-除-5-2025022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4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7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 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黃明哲 兆豐商業銀行 府城分行 113年6月30日 216,130元 AN0000000

2025-02-21

TNDV-114-除-18-2025022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茂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94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13年7月4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 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87

2025-02-21

TNDV-114-除-1-2025022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翁瑞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2025-02-21

SLDV-114-除-37-2025022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500 00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0

2025-02-20

PCDV-114-除-17-20250220-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黃宬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訴外人黃秋鄉之繼承人不慎遺失如 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 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13年5月1 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經本院 於113年5月15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 網站公告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0月15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志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股票 1 400 002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股票 1 280 003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股票 1 145 004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股票 1 24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2025-02-20

KSDV-113-除-350-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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