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語婕(原姓名邱美珍)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
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
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 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
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未能成
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7月
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件:
一、請補繳裁判費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如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序
仍應補正(不得使用廢紙)。
六、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
他補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內容需包含保單價值解約金
或提出保單價值試算表。
七、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113年8月至114年2月份之薪資單、
獎金明細,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
,並陳報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績效
獎金、加班費、分紅各為多少?如有兼職,請一併陳報並提
出每月收入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九、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前兩年每月收入平均36,036元,
為何於前置調解時主張每月薪資22,000元?及聲請人現年48
歲,每月收入低於法定最低工資之原因為何?
十、請說明是否與金融機構成立前置協商?何時與銀行債務協商
成立?還款方案為何?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
並提出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相關證明文件,如協商成立
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一、請說明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有困難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住院證明、身心
障礙證明、協商及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協商及毀
諾當時任職處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
十二、請提出「最新」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債權人清冊。
十三、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
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
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十四、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如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
十五、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
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
之現值為何?
SCDV-114-消債更-25-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