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簡上字
第三十三號傷害等案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一
一四年一月八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
聲請人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清彥(下稱被告)因認證據
調查不當不法及再審等緣故,依法院組織法聲請本院113年
度簡上字第33號案件前2次開庭(錄)影音副本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法院受理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利益之要件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下稱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應行注意事項)第4點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號傷害等案件之被
告,其以上開理由聲請交付系爭案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1
14年1月8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錄影,雖理由空泛,然尚
得從寬認為已敘明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予准許。惟依
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
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