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項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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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6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66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18元 張惠雯 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3% 002 新臺幣66825元 張惠雯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04% 003 新臺幣69785元 張惠雯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918元 張惠雯 自民國113年 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6825元 張惠雯 自民國114年 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9785元 張惠雯 自民國113年 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5-03-11

TNDV-114-司促-4066-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建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11

TNDV-114-司促-4054-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嚴文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11

TNDV-114-司促-4207-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蒞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零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1

TNDV-114-司促-4010-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隆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35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941元 李隆華 自民國114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5-03-11

TNDV-114-司促-4135-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0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洪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11

TNDV-114-司促-4108-20250311-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2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泫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7

TNDV-114-司促-3821-20250307-1

司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翁素雲 相 對 人 呂軒丞 呂俊明 張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伍拾 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本 院113年度新簡字第443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勝訴 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69 ,餘由原告負擔在案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 宗查核無誤。而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 據查核,該事件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980元,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 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3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確定為2,056元(計算式:2,980元×69%=2,056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2025-03-07

TNDV-114-司聲-96-20250307-1

司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38號 原 告 陳建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常態薪資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元,並 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 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 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 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 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 徵收裁判費3分之2,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 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 延利息。次按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 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 、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 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613號民事裁定要旨)。又按,原告撤回其訴 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 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第8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 25號受理後,因兩造僅達成部分共識而成立部分調解,並於 調解筆錄第五點約定聲請人其餘請求撤回部分的訴訟費用各 自負擔,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常態薪資新台幣137,667元則 繼續訴訟,復經改分由本院113年度南勞簡字第49號請求給 付常態薪資事件受理在案,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惟原告於該案 中再追加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嗣經本院113年度南勞簡 字第49號民事判決原告一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百分之90,餘由原告負擔。惟被告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 訴,經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受理後,原告復於上訴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訴訟因而終結。前述事實,經本 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查驗無誤。而依前揭說明, 即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㈡則核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之事件,於調解程序中就關於原告 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21,223元及請求 被告提撥聲請人應得之勞工退休金帳戶39,312元部分,經兩 造於113年7月1日調解成立,該部分原應課徵之裁判費用為1 ,000元,因調解成立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則該部 分裁判費應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原告嗣於訴訟程序中變更訴之聲明為:①被告應 給付原告常態性薪資137,667元。②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33 8,096元。③被告已支付自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日(即113年7 月11日)起至同年月17日之薪資3,184元,則經合併計算後, 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472,579元(計算式:137,667元+ 338,096元-3,184元=472,579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 180元,惟因原告於上訴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故扣 除因撤回訴訟得退還3分之2裁判費3,453元(計算式:5,180 元*2/3≒3,4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原告暫免繳交之第 一審訴訟費用1,727元(計算式:5,180元-3,453元≒1,727元) 即應由其負擔並向本院繳納。而扣除原告前已預納之裁判費 1,000元後,本件原告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繳納之 差額1,060元(計算式:333+1,727元-1,000元=1,060元)應由 原告負擔。爰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 所示金額,另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2025-03-07

TNDV-114-司他-38-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信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99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06元 黃信介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1%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96884元 黃信介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44% 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NDV-114-司促-3994-202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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