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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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傳儒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傳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月、3月 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79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5-03-03

KSDM-114-聲保-58-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進福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進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進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10 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56、68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51-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宥澄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宥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宥澄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1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5-03-03

KSDM-114-聲保-53-20250303-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吳嘉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 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十四年 二月二十七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00號函核准假釋而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 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2025-03-03

ILDM-114-聲-136-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豐全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豐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豐全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2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28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2-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永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永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永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4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6-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巍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3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98-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韋呈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韋呈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 另因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 訴字第6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8-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稚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稚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稚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並經本院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879號諭知部分撤銷改判,部分上訴駁回,嗣經最高 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5-202503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良月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良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良月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3-03

KSHM-114-聲保-106-202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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