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傳儒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傳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傳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2月、3月
確定,並於民國113年3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4年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779號),爰依
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KSDM-114-聲保-58-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