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卓朝振
訴訟代理人 華奕超律師
簡晨安律師
被 告 李朝熙
游素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
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第77
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另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
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
定意旨參照)。又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
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
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原告與被告游素珍(誤
繕為貞)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成立
之信託關係(下稱系爭信託關係)不存在。」第2項:「被告
游素珍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09年9月3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
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為原告所有。」原
告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為互相競合,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即應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總價額定之。另原告並未提出附表所示土地之實
際交易價額,則參前揭說明,應以附表所示土地於113年度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計算基準,以此計算附表所示土地
之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318,5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
示),此即為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又原
告訴之聲明第3項:「確認原告與被告李朝熙間,就附表所
示不動產,於109年8月3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第4項:「被告李朝熙應將
上開不動產於109年8月31日所設定之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
」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3、4項所主張之數項標的為互相競合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訴之
聲明第3、4項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事件,而附表所示土地
之總價額為21,318,586元,已詳如上述,惟附表所示土地所
擔保之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00,000,000元
,則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原告訴之聲明第3、
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擔保之物即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
額為準,亦即為21,318,586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2,637,172元(計算式:21,318,586元+21,318,586元=42,
637,1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87,23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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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元/㎡) 【A】 面積 (㎡) 【B】 應有部分 【C】 原所有權人 訴訟標的價額 (元) 【計算式:ABC,元以下四捨五入】 分子 分母 1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0,150 1,638.48 1 9 卓朝振 1,847,841 2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9,900 780.32 1 9 卓朝振 858,352 3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9,900 7.75 1 9 卓朝振 8,525 4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5,300 737.99 1 9 卓朝振 1,254,583 5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9,900 234.48 1 9 卓朝振 257,928 6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4,384 1,718.10 1 9 卓朝振 2,745,906 7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19,405 244.74 1448 10000 卓朝振 687,681 8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9,900 259.61 1 9 卓朝振 285,571 9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9,900 151.26 1 9 卓朝振 166,386 10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9,900 311.78 1 9 卓朝振 342,958 11 桃園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9,900 211.74 1 9 卓朝振 232,914 12 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9,900 101.51 1 9 卓朝振 111,661 13 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13,218 291.24 3005 30000 卓朝振 385,603 14 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23,300 12.17 1 9 卓朝振 31,507 15 桃園市○○區○路○○段000000地號土地 9,900 1.17 1 9 卓朝振 1,287 16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16,880 220.25 1 9 卓朝振 413,091 17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9,936 8,215.81 1 9 卓朝振 9,070,254 18 桃園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9,900 402.08 1 9 卓朝振 442,288 19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7,875 702.00 1 9 卓朝振 2,174,250 合計 21,318,586
TYDV-113-補-1093-20241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