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51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儲蓄互助社
設臺東縣○○鎮○○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田錦勇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政諺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李秀蘭與辜勝仁強制執行部分移送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另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
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
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
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債務
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受理前點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
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並應於查
明債務人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契約種類(性質)、
名稱及其現存金錢債權數額後,在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
依法為執行行為。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
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第3點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秀蘭與辜勝仁郵局存款資料及
保險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應由債務
人住所地管轄,又債務人李秀蘭住所係在新竹市香山區,債
務人辜勝仁在南投縣仁愛鄉,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為宜,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TDV-114-司執-2251-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