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勝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勝翔自民國114年2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償債能力
有限,無能力累積財產清償債務,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前向最大債權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
銀行),惟協商不成立,而聲請人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故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
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
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
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
例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玉山銀行踐行前置協商,惟協商不
成立,業據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堪認屬實。
㈡聲請人債務概況:聲請人於民事陳報狀所載之債務總額雖為2
39萬2,512元,然經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依聲
請人及債權人陳報狀所示,聲請人對全體債權人本金加計未
受清償利息之無擔保債務如附表所示,合計為247萬5,688元
。另對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所負
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債務,依順益公司陳報狀所述,屬有擔
保之債務。
㈢聲請人資力狀況:
⒈薪資收入:聲請人現任職於承育企業社擔任環保人員,平均
每月薪資為3萬3,816元【計算式:(33,633+33,816+33,999
)÷3】,據其提出之承育企業社113年8至10月薪資明細為證
,堪認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收入以3萬3,124元計算為適當。
⒉其他財產:聲請人之存款已無餘額,名下原有車牌號碼000-0
000汽車1部、機車一輛,惟上開汽、機車車牌皆已註銷,另
有承育企業社之投資,於112年之現值為10萬元;此外,聲
請人即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此有聲請人彰化銀行草屯
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監理服務網行照有效期限查詢結果、
110至112年度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附卷可參。
㈣聲請人支出狀況: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
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
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以114年所公告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1萬8,618
元計算等語,依前揭規定,應無浮報之虞,堪予採認。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收入3萬3,816元,經扣除聲請人個人之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1萬8,618元,每月餘1萬5,198元【計算式:
33,816-18,618】可供清償所積欠之債務。而聲請人如以該
餘額清償所積欠之債務總額247萬5,688元,尚須逾13年之期
間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2,475,688÷15,198÷12】,且聲
請人尚有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保證債務需另行償還,遑論上
開債務後續均仍有利息或違約金持續衍生,顯見聲請人所需
還款年限顯然更長;酌以聲請人名下所餘財產清償債務範圍
亦屬有限,故聲請人實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又聲請人於更生程
序開始後,應盡所能節約支出,並以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增
加還款之成數及總金額,避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
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本院綜合聲請人之清償能力,堪認聲請人客觀上
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又其所負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無消債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進行中,應說明是否有其他財
產及是否願一併納入更生方案,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
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聲
請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聲請人之償債能
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聲請人擬定允
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
的,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睿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附表:(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利息)總額 基準日(民國) 1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萬9,618元 113年10月14日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萬8,101元 113年10月14日 3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萬7,661元 113年10月14日 4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7萬9,675元 113年10月14日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萬3,616元 113年10月14日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1萬9,294元 113年10月14日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萬8,459元 113年10月14日 8 馨琳揚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3萬6,415元 113年10月14日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萬2,849元 (按:債權人未陳報) 未陳報 10 國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6萬元 (按:債權人未陳報) 未陳報 合計 247萬5,688元 11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40萬6,846元 (按:有擔保債權) 113年10月14日
NTDV-113-消債更-81-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