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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661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被 告 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400元,及自民國113年5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2024-12-05

SJEV-113-重小-2661-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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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9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 被 告 黃姵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1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2024-11-29

SJEV-113-重小-2797-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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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被 告 劉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5樓,惟被告於起訴前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 ○○路000號5樓,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2024-11-27

SJEV-113-重小-3301-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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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30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仲孝 被 告 鍾致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條準用第436條第2項 之規定,於小額事件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個 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2024-11-27

SJEV-113-重小-3300-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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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98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賴毅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萬907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萬907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9077元及自民國 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嗣具狀變更起息日為112年8月16日,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 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附表欄位1之特約商購買欄位2所示之商 品,由原告將價金全額給付予上開公司,分期總價如欄位5 所示,分期期間及繳款金額如欄位6、5所示。上開公司再將 其對被告之買賣價金請求權等一切契約上權利讓與原告,此 一受讓關係並載於欄位2所示商品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 詎被告僅繳付如欄位7所示之期數,即未再繳付,尚欠如欄 位8所示之金額,共計33萬9077元,依系爭分期付款契約之 約定,被告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 期,並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爰依分期付款契約 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繳款明 細各3 份等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屬實。 五、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附表: 欄位 1 2 3 4 5 6 7 8 編號 特約商 商品 期付金額 分期期數 分期總額 分期期間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款項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 iPhone13ProMax256G6.7吋松嶺青色 1,704元 (首期1,706元) 24 40,898元 自111年6月15日至113年5月15日 8 27,264元 2 新加坡商旭潤系列 吸塵器 3,293元 (首期3,303元) 30 98,800元 自111年9月15日至114年2月15日 5 82,325元 3 永誠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自然醫學 10,928元 (首期10,924元) 24 262,268元 自111年11月15日至113年10月15日 3 229,488元 合計 339,077元

2024-11-27

STEV-113-店簡-986-20241127-1

店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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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購物分期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原小字第2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連雅婷 被 告 白冠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購物分期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柒佰 元,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2024-11-27

STEV-113-店原小-22-20241127-1

基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8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曾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附表二所 示特約商訂購如附表二所示標的物,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暨 合約書(下稱買賣契約),各期繳款日、起迄日、分期期數 、剩餘金額均如附表二所示,倘有遲延付款等情事,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被告並應按週年利率16%計付遲延利息。被告 於繳付如附表二所示期數後,即未再繳付,而附表二所示特 約商已將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並於締約當時通知被 告,為此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仲信資融分期 付款申請暨合約書、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 書、繳款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40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 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財產權訴訟之標的金 額50萬元以下而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自應依 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 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310元,此外即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並應由被告負擔。 六、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一:113年度基簡字第862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 年利率 ① 2,445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② 4,626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③ 6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④ 13,819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⑤ 9,604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⑥ 11,44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⑦ 522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⑧ 12,008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⑨ 13,376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⑩ 11,886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⑪ 308元 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⑫ 15,226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⑬ 904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⑭ 23,4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⑮ 36,729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⑯ 33,557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⑰ 16,798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⑱ 25,199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⑲ 7,865元 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⑳ 7,130元 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附表二:113年度基簡字第862號 編號 特約商 標的物 期數 分期總額 (新臺幣) 分期起訖 (民國) 實際繳付期數 尚欠金額 (新臺幣) ①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2019 iPad mini 5平板電腦 7.9吋 LTE64G 36 17,604元 自110年6月25日至113年5月25日 31 2,445元 ②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2 128G 6.1吋 超值殼貼組 36 27,750元 自110年7月25日至113年6月25日 30 4,626元 ③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美】長效支撐X型舒緩護膝1雙2入 36 2,691元 自110年9月25日至113年8月25日 28 600元 ④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 Pro Max 128GB 36 38,266元 自111年2月25日至114年1月25日 23 13,819元 ⑤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 mini 128G 5.4吋 犀牛盾防摔殼組 36 24,725元 自111年3月25日至114年2月25日 22 9,604元 ⑥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折筆槽殼+鋼化保貼組【Apple蘋果】2021 iPad mini 6平板電腦 8.3吋 5G 256G 36 25,774元 自111年5月25日至114年4月25日 20 11,440元 ⑦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RIDE】快感VDD彼女最深部 雙重結構自慰器 36 1,055元 自111年7月25日至114年6月25日 18 522元 ⑧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Black Shark】黑鯊5 Pro 電競手機臺灣版12+256G 36 22,775元 自111年8月25日至114年7月25日 17 12,008元 ⑨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3 128G 6.1吋 36 25,376元 自111年8月25日至114年7月25日 17 13,376元 ⑩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藍光鋼化保貼組【Apple蘋果】2021 iPad mini 6平板電腦 8.3吋 5G 64G遠端學習首選 孩童遊戲推薦 36 20,394元 自111年10月25日至114年9月25日 15 11,886元 ⑪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UX DUCIS】Apple iPhone13 6.1吋 Roma真皮保護殼 36 530元 自111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14 308元 ⑫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抗藍光鋼化保貼組【Apple蘋果】2022 iPad Air 5平板電腦 10.9吋 5G 64G遠端學習首選 孩童遊戲推薦 36 23,860元 自111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13 15,226元 ⑬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yCard會員點數5000點 12 5,425元 自112年3月25日至113年2月25日 10 904元 ⑭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4 Plus 128G 6.7吋 犀牛盾防摔殼組 24 31,204元 自112年7月25日至114年6月25日 6 23,400元 ⑮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SUS】500G 行動固態硬碟滑鼠組 13.4吋 i9 RTX3050Ti 觸控電競筆電 ROG GZ301ZE i0-00000H 16G 1TB 24 41,999元 自112年10月25日至114年9月25日 3 36,729元 ⑯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iPhone15 Plus 128G 6.7吋 犀牛盾防摔殼組 24 35,039元 自112年12月25日至114年11月25日 1 33,557元 ⑰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A級福利品 iPhone13 mini 128G 5.4吋 24 16,798元 自113年1月25日至114年12月25日 0 16,798元 ⑱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SUS】升級24G組 15.6吋 i5 RTX2050電競筆電 TUF Gaming FX506HF i0-00000H 8G 512G SSD 24 25,199元 自113年1月25日至114年12月25日 0 25,199元 ⑲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AMSUNG三星】Galaxy M34 5G 6.5吋 6G 128G 24 7,865元 自113年2月25日至115年1月25日 0 7,865元 ⑳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蘋果】A級福利品iPad 7 10.2吋 LTE 32G 24 7,130元 自113年3月25日至115年2月25日 0 7,130元

2024-11-26

KLDV-113-基簡-862-20241126-1

基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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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7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被 告 曾喬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 左列應付金額之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1 4,436元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74元 自111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412元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288元 自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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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9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被 告 侯明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2,674元,及其中12萬9,897元自 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加雄車業行訂購重機商品並採分 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款17萬3,196元,被告應自1 12年5月5日至115年4月5日止,計36期,每月繳款金額4,811 元,如被告有遲延給付情形,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 價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並應自遲延繳款日起給付原告按週 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惟被告僅繳付9期後即未再繳付 ,而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又加雄車業行已將前揭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原告,並已於被告與加雄車業行 簽立上開契約時,將此債權讓與情事通知被告,爰依分期付 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 申請暨合約書1份、分期付款明細1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 5至19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 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 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應於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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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77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吳寅銓 被 告 郭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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