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3號
原 告 AD000-A112113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2113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吳○達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PCDM-113-附民-2303-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