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受益憑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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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程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4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908 1 1000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891 1 1000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基金 3789880 1 1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3

TPDV-113-司催-1943-202410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鍾芳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受益憑證,前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54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3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 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前開受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 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 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13年8月1日行言詞辯 論,開庭通知業於113年7月18日送達聲請人(見送達證書) ,惟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迄未聲請另定新期日 ,已逾2月期間,依據首揭規定,已不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07602-4 1 5000

2024-10-23

TPDV-113-除-1115-20241023-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蔡鄭梅 代 理 人 蔡孟儒 居台南市○○區○○路00巷000號(送達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13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雙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4-01-0078599 1 4625.3

2024-10-23

TPDV-113-除-1393-20241023-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江珮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9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8773-6 1 2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22

TPDV-113-司催-1935-20241022-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6號 聲 請 人 陳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396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3-01-1005721 1 1000

2024-10-21

TPDV-113-除-1396-202410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韓文雄 代 理 人 曹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華南永昌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永昌永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5-D0-00-000000-0 1 1000

2024-10-21

TPDV-113-除-1533-202410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陳志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A-01-0014298-0 1 3000

2024-10-21

TPDV-113-除-1361-2024102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CLAIRE SHAN-NI WU(即吳樂群之繼承人) 兼 法定代理人 鄒怡文(即吳樂群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吳樂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6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7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8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9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992.8

2024-10-18

TPDV-113-除-1542-2024101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王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㈠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經建基金 11-D00-00-0000000-0 1 1000

2024-10-18

TPDV-113-除-1524-20241018-1

司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882號 聲 請 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受益憑證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18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龍揚基金累積型 00000000 1 108.7 002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新興科技基金一般型 00000000 1 87 003 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縱橫台商基金 00000000 1 305.5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2024-10-16

TPDV-113-司催-1882-202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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